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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祖墓喪葬類)之七十
2020年11月16日08:28  來源:中國僑聯

341. 可否將在境外死亡的華僑遺體運入國內安葬?

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關於華僑遺體運回國安葬有關事宜的復函》(民福事字﹝1998﹞第9號)的規定,華僑在國外去世后要求將遺體運回國內安葬,應根據其祖籍地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如果華僑祖籍地目前仍屬於土葬區,則允許華僑回祖籍地安葬,並依照國際遺體運輸的有關規定和當地民政及僑務部門對華僑回國安葬事宜所做的具體規定和程序辦理。

342. 關於華僑、港澳台同胞遺體運出或運入境內有何規定?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海關總署、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尸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民事發﹝1993﹞2號)文件規定:對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要求將尸體或骨灰運出境外或運進中國境內安葬者,應由其親屬、所屬國駐華使館、領館或接待單位申報,經死亡當地或原籍或尸體安葬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僑務和外事部門同意后,按衛生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若干規定》(﹝1983﹞衛防字第5號)辦理尸體、骨灰進出境手續,由中國殯葬協會國際運尸網絡服務中心或分設在國內的地方機構承運尸體。

(責編:邱王紫藤、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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