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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教育類)之六十八
2020年11月02日08:49  來源:中國僑聯

336. 國家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活動提供哪些政策保障?

國家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活動提供的政策保障措施主要有:

(1)國家在各學科和技術領域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提供方便。對在某些學科和專業處於世界領先水平,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可按國家現行規定渠道獲得經費支持。

(2)按照國際慣例,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的合作單位要給付合理報酬。對短期聘用的留學人員,單位可根據其業績大小,經雙方協商確定協議報酬。對從事中介活動的,可收取中介費或佣金。對合作研究、合資創辦企業的,留學人員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

(3)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人才需要和財力可能,適當撥出專款對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活動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對從事國家重點研究項目和短期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根據承擔的項目和任務,經申請批准,國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單位給予適當經費投入。

(4)保護海外留學人員的知識產權。保障留學人員在專有知識、技術專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開發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識權益。個人科研成果在知識產權收入分配中所佔份額預先與合作單位商定,留學人員按有關規定分享。所得稅后收入可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5)國家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創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條件。鼓勵到國內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進行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享受優惠政策。在國內創辦企業的,各有關部門給予必要支持,在企業注冊、土地使用、工商、稅務、商檢等方面,簡化手續,減少環節,提供服務。

(6)對在華任職的留學歸來人員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對需多次臨時入境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一年以上,五年以內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証,對需在華常住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外國人居留証,對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証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簽証﹔對申請在華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發給永久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証。上述人員需提供教育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司或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或各地廳局級人事部門的証明文件。對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可憑中國護照、副省級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証明,在購買住房、子女入學入托及就業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創辦企業、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等,根據需要招聘大學本科以上工作人員,各地人事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積極支持幫助,並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337. 在為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創造良好條件方面,我國有何政策?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人事部等16部門共同制定了《關於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國人部發﹝2007﹞26號),對為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創造良好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

(責編:邱王紫藤、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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