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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專題】菲律賓華商網絡中“頭家制度”(1834-1942)的經濟學探析
2020年09月03日15:41  來源:中國僑聯

海外華商在南洋強大的商業勢力是毋庸置疑的,其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華商網絡的構建。不論是華商網絡的概念、構成要素還是網絡的主體等問題都引起了學者廣泛的討論。得益於華商網絡的支持與發展,華商在菲律賓取得了較大的商業成就。有關海外華商網絡的著述頗多,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研究也已非常豐富,在此基礎上,本文借助“博弈論”工具和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結合案例分析,探討了自1834年馬尼拉開港到1942年二戰菲律賓淪陷期間,菲律賓華商之間重要的內部交易模式,即“頭家制度”,及其與華商網絡的關系。

1815年“大帆船貿易”走向終點,原本從事中菲貿易的華商也隨著貿易的逐漸衰落開始尋找新的生存方式。1834年馬尼拉開港后,菲律賓與西方的直接貿易迅速發展,菲律賓人和歐美商人都迫切需要一個溝通菲律賓本土經濟和外國經濟的中介商階層。由此,華商的職業結構和人口分布開始發生變化,一部分仍留在港口城市作為菲律賓對外貿易的中介,另一部分則滲透到菲島內陸從事一般性商業活動。這兩部分商人之間逐漸形成的穩定商業聯系,即是“頭家制度”(The Cabecilla System)。

圖1 “頭家制度”運行示意圖

西班牙語的“卡倍西拉”(Cabecilla)即閩南語的“頭家”或“頭客”,著名菲律賓華人研究專家魏安國(Edgar Wickberg)最早提出了“頭家制度”這一概念。所謂“頭家”,指的是專門經營西方進口商品和出口土產的華人大批發商﹔而“頭家制度”是指以馬尼拉、宿務和怡朗的頭家為中心,在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形成的商業經營方式。頭家和代理商的交易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頭家從外國商行獲得進口品后交給各地的華人代理商,供其在菲律賓內地開展日常商業活動,期間貨款並不立刻結清﹔第二階段,待各地農產品成熟后,菲律賓人將農產品交給華人代理商以償還上一期債務,各地代理商再將收購的農產品運送到頭家手中供其出口。“頭家制度”所描述的就是華商之間的商業關系,這種商業聯系對華商事業發展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頭家將業務委托給當地的華人代理商,從而不需要深入內地,在他們不熟悉的地方經營,而后者長期在當地居住,更熟悉所處經濟環境,可以以更低廉的價格收購貨物。另一方面,華人代理商與頭家保持良好的商業聯系,確保了穩定的供貨渠道。頭家與代理商的這種分工協作,最大程度發揮了各自優勢,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頭家制度”雖然有效節約了交易成本,但是卻滋生出另一種成本,即由於延遲支付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如果對代理商的經濟行為沒有任何制約的話,其很可能事后違約拒絕清償債務,頭家也知道這個結果,因此在最開始就不會委托代理商。最終,頭家和代理商之間的博弈結果形成了一個“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這個結果對雙方來說都是最糟糕的,頭家賣不出手中的貨物,也收購不到用於出口的產品,而代理商則失去了其中介功能。因此,如何有效控制道德風險,是“頭家制度”穩定運行的關鍵。

博弈模型的分析結果顯示出華商之間穩定的商業聯系取決於兩個條件,其一是華商之間有較強的信用關系﹔其二是華商更看重長遠利益。通過對各項穩定性因素的逐一分析,我們發現,雖然華商之間的交易行為無法受到正式契約和司法的保護,但是由血緣、地緣和華人社會形成的社會性制約,以及華商社團和華資銀行形成的經濟性制約,使得華商特別注意自身信用的維護﹔而在經營過程的中的智慧又使得他們不太計較一時的得失,懂得從長遠利益出發,其結果形成了華商之間可靠和穩定的商業聯系,確保了“頭家制度”的穩定運行。換而言之,也可以說“頭家制度”本身就是菲律賓華商之間基於移民方言群的血緣、地緣關系,以及人與人之間信任和利益關系形成了一種穩定商業聯系。

“菲律賓木材大王”李清泉家族的發展史就清晰的呈現出這種商業聯系,李清泉的父親和叔父在馬尼拉經營的“成美公司”本來只是一家小型木行,李清泉來到菲律賓后,一方面努力經營積累資本,另一方面通過積累人脈,逐漸擴大其在華僑社會影響力。1919年李清泉獲得了伐木、鋸木以及經營貯木廠的20年長期特許權,次年斥巨資收購了當時菲律賓生產能力第二的美資內格羅斯木材公司,1928年又在南甘馬粦收購並組建了菲律賓制木公司。為了方便島際木材運輸,李清泉還組建成立了成美運輸公司。木材來源和島際運輸問題的解決,不僅解決了華人代理商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加強了各地華人代理商與馬尼拉頭家之間穩定的商業聯系。最終,李氏家族的木材產品不僅銷售全菲,而且直接出口到美國、澳大利亞、中國、日本、歐洲和南非等地,形成了一個覆蓋全菲的木材業商業網絡,控制了菲律賓八成的木材交易。

圖2 李清泉先生和李清泉父子公司

中介商的角色不但使華人在以進出口貿易為主導的經濟結構中佔據關鍵性的地位,形成排他性中介行業,而且出口導向型經濟形態也驅使華人中介商滲入菲律賓各地收購出口商品,建立部分出口商品的生產基地,從而建立遍布全菲的華商收購與銷售網絡並進入生產領域。華商網絡並非隻有頭家和代理商兩個層級,而是多層級的,還涉及到二盤商、三盤商,是一個多層次的商業網絡。多層次多維度的華商網絡的形成,得益於港口城市的頭家和菲島各地代理商之間穩定的商業聯系﹔而華商商業網絡的存在又鞏固和加深了華商之間的商業聯系,並通過加強對華商的社會性和經濟性制約,使得頭家與代理商之間的商業聯系更加穩定。

“頭家制度”是建立在血緣、地緣,以及華商之間信任和利益關系基礎上的,其與西方基於契約基礎上的信用有著本質的區別。對於生活在菲律賓的華商來說,信用不僅意味著信貸的獲得或是做生意,而是其在當地華商社會的立足之本。基於華商之間信任和利益關系的“頭家制度”與華商商業網絡的這種互動,使得華商的人際關系網與商業關系網最大限度的重合,極大限度的降低了華商之間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率,最終造就了菲律賓華商強大的經濟勢力。

(作者龔寧,天津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邢菁華,清華大學華商研究中心副主任﹔龍登高,清華大學華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本文摘編自《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20年第1期)

(責編:閆楓、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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