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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收養繼承類)之五十六
2020年08月03日08:50  來源:中國僑聯

276.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証件、証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証、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証﹔(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証人証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証明材料。

277.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証件、証明材料:(1)澳門居民身份証、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証﹔(2)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証明材料。

278. 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証件、証明材料:(1)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証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証件﹔(3)經台灣地區公証機構公証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証明材料。

279. 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對象?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80.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有何規定?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作為被送養人的限制﹔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限制﹔不受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制﹔不受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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