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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收養繼承類)之五十五
2020年07月27日09:37  來源:中國僑聯

在我國收養子女應具備哪些條件?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對象?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有何規定?收養子女人數是否有限制?什麼是涉外收養?涉外收養的程序如何?

272. 在我國收養子女應具備哪些條件?

中國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並確認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華僑在國內收養子女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273.華僑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應向哪個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華僑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274. 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已與我國建立了外交關系的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証件、証明材料:

(1)護照﹔(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証明材料。該証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証,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

275.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証件、証明材料:(1)護照﹔(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証明材料,該証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証,並經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 

(責編:徐玉涵、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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