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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五十三
2020年07月13日08:58  來源:中國僑聯

266.中國公民在出國旅游、探親、出訪期間生育子女的,如何處理?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探親、出訪期間在境外生育,所生子女屬計劃外,已入外國國籍,又不帶回境內撫養的,原則上不處罰﹔帶回來撫養的,則按計生政策執行。如小孩回內地定居,應當計入家庭子女數。

267. 夫婦一方為中國公民,其配偶是港、澳、台居民的,執行什麼樣的生育政策?

根據國家計生委《關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子女問題的規定》:

(1)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2)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証明和生育狀況証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3)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后免予處罰﹔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

育手續后,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4)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定。

(5)內地居民涉台灣、澳門生育的有關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268. 夫婦一方為中國公民,其配偶是外國公民的,執行什麼樣的生育政策?

根據國家計生委《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

(1)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2)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証明和生育狀況証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3)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后免予處罰﹔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后,減輕或免予處罰。

269.對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所生子女是否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根據國家計生委《關於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生育問題》規定:夫婦一方未加入中國國籍,所生子女不入中國國籍者,原則上不管﹔如所生子女要加入中國國籍的,應執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270. 國家對出國留學(公派、自費)人員的生育問題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計生委《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

(1)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中國內地有關單位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向留學人員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2)夫妻雙方為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不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外生育或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回中國內地后不予處理。

(3)留學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國內地定居的,在執行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不計算該子女數。

(4)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生育或者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不納入中國內地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 

(責編:閆楓、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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