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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五十二
2020年07月06日13:15  來源:中國僑聯

261. 對於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有何規定?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証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的原配偶的國籍証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証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証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証機關公証,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証和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或由該國駐華使館或領館直接認証。

262. 國家對歸僑、僑眷的生育有什麼政策規定?

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中國內地生育,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國內地再生育子女。

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該子女擬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生育數量規定生育子女,且該子女回中國內地定居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國內地可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並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父或母原戶籍地辦理落戶。

歸僑應執行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歸僑的中國內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國內地按政策規定再生育子女。

華僑、歸僑符合以上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263. 已有子女的華僑與國內公民再婚可否再生育?

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中國內地生育,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國內地再生育子女。

264.夫妻離異,一方出境定居,另一方在國內再婚的,可否再生育?

夫妻雙方在國內已生育兩個子女,離婚后,一方和兩個子女均出國定居,另一方在國內再婚時,對方系初婚或從未生育過,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265. 即將出境定居的婦女懷孕,是否受計劃生育政策約束?

已取得出境定居簽証的計劃外懷孕婦女,在其保証在簽証有效期內出境的前提下,可不受計劃生育政策的約束。 

(責編:徐玉涵、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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