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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五十一
2020年06月29日09:13  來源:中國僑聯

256. 大陸居民和台灣居民的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哪些事項?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57.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登記離婚有什麼限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58. 內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大陸居民和台灣居民的婚姻登記辦理有無時限?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

259.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離婚登記后,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如何辦理?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離婚登記后,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証明,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並退回離婚証。

260. 對涉外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有何規定?

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証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証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証和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的認証。 

(責編:徐玉涵、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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