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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五十
2020年06月22日08:18  來源:中國僑聯

251.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要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裁定承認,必須向受理法院提供經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公証認証的:

(1)申請書﹔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証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原判決外國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文件已送達被告的有關証明文件及經証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4)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原判決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証明文件及經証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5)其他情況的說明。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証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3)傳喚應訴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

252. 我國在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方面有什麼規定?

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釋第6號的規定:

(1)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無論其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還是在外國,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2)如果外國法院是在申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離婚判決的外國法院合法傳喚出庭的有關証明文件(如簽收的傳喚証等)﹔

(3)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應告知申請人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審查作出裁定。

253.如果當事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怎麼辦?

當事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被法院駁回后,當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54. 我國如何對待台灣地區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凡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當事人或其配偶是大陸居民的,該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未經認可,或被裁定不予認可的,視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255.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和台灣居民應當提交哪些証件和証明?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証﹔居民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証。

申請離婚登記的台灣居民應當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証”或其他有效旅行証件﹔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証明和出境入境証件﹔離婚協議書﹔結婚証。 

(責編:閆楓、邱王紫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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