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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四十七
2020年06月01日00:00  來源:中國僑聯

236.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國內申請結婚的,哪些情況不予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非雙方自願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已有配偶的﹔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237. 我國對留學生在境外學習期間結婚有何規定?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根據其出具的証件分情況處理:當事人出具身份証、戶口簿作為身份証件的,按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規定辦理﹔當事人出具中國護照作為身份証件的,按華僑婚姻登記規定辦理。

當事人以中國護照作為身份証件,在內地居住滿一年、無法取得有關國家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本人的相關情況聲明及兩個近親屬出具的有關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証明辦理結婚登記。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或華僑,或雙方均為出國人員,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証件和証明材料,出國人員出國前戶口所在地具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238. 涉及僑港澳台的離婚如何辦理?

華僑與國內公民離婚或港澳台同胞與內地公民離婚,可選擇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通常是向國內配偶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請或訴訟。定居國外或港澳台的,原則上向定居地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也可向國內(內地)原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或提起訴訟。

239. 夫妻均是華僑的離婚訴訟,我國法院是否受理?

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和我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但下述情況例外: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240.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的,如何辦理離婚?

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原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托書,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証機關公証、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証。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直接公証。

原在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原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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