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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四十六
2020年05月25日08:27  來源:中國僑聯

231. 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如何申請成為中國永久居民?

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若想成為中國永久居民,應由本人向我駐外使館、領館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也可以由本人或委托其居住在國內的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市、縣僑務辦公室商同級公安機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入戶手續。

232.境外中國公民是否有權要求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為其出具婚姻狀況証明或提供認証等?

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証婚姻狀況証明,並為經駐在國公証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証過的離婚証件辦理認証手續。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233.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如何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234.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和台灣居民應分別提供哪些材料?

(1)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証件和証明:居民身份証﹔居民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婚前醫學檢查証明。

(2)台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証件和証明:“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証”或其他有效旅行証件﹔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証明和出境入境証件﹔台灣公証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証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3個月﹔婚前醫學檢查証明。

台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除提交上述証件、証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証機關公証的無配偶聲明﹔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上述証件、証明外,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上述証件、証明外,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証機關公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的婚姻狀況証明﹔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証機關公証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証明。

235.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再婚的,應當提交哪些証件?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証件。離婚証件系台灣離婚協議書的,應當經台灣公証機關公証﹔無法提交離婚協議書的,應當提交經公証的台灣地區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証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証件系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如果離婚的一方系大陸居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離婚証件系外國登記離婚証書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証機關公証、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証,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証。離婚証件系外國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承認。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証明。死亡証明系台灣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台灣公証機關公証。死亡証明系外國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駐在國公証機關公証、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証,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証。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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