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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助力僑商僑企復工復產
(第一期)
2020年05月19日10:53  來源:中國僑聯

一、本次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

答: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可援用“不可抗力”請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台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方面。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因疫情影響,中小微企業是否可以向金融機構協商展期或者續貸?

答:融資借貸類合同無法以疫情影響原因主張不可抗力抗辯,但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努力降低違約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証監會、外匯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故企業可依據上述政策要求積極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力爭展期或減少租金、利息等。同時,盡管上述規定無法作為訴訟中的免責抗辯,但可以作為申請人民法院對違約責任予以酌減。

三、受疫情影響,作為被執行人,企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暫緩或延期執行資產的查封、拍賣?

答: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採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意見》指出,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適當的查封措施。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對能“活封”的財產,不進行“死封”。查封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

《意見》要求,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暢通財產查控的救濟渠道,加大監督力度,切實防止違法執行或採取過度執行措施影響企業財產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做好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銜接,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對明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超標的部分保全申請,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意見》要求,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降低變價成本,為執行債權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周轉壓力、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間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也要適當考慮疫情影響和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有效實現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被執行人有充分証據証明疫情期間進行拍賣將嚴重貶損其財產價值,申請暫緩或中止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責編:徐玉涵、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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