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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四十五
2020年05月18日09:21  來源:中國僑聯

226. 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可否為男女雙方均為華僑的結婚申請者辦理婚姻登記?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館或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館或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並頒發結婚証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館或領館也可為該証書出具譯文,並証明其與原本相符)。

227. 我駐外使館或領館不受理的結婚申請有哪些?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館或領館不宜受理:(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館或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的﹔(2)不符合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規定的。

228. 海外中國公民如何辦理離婚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29. 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如何在國外登記結婚?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中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外結婚,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第一,按照所在國的法律締結婚姻,這種婚姻在所在國有效,在中國亦有效﹔第二,在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締結婚姻。

230.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后,能否申請成為配偶國籍國的永久居民?

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后,可按規定以夫妻團聚的關系申請定居配偶國籍國。 

(責編:徐玉涵、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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