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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四十四
2020年05月11日09:08  來源:中國僑聯

221. 涉外婚姻適用什麼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可以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222. 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申請結婚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公民結婚,應當在中國公民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男女雙方須持共同簽名的結婚申請書和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証明和申請人照片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公民結婚的條件,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凡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不予登記結婚。

223. 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的,在申請登記時,雙方應分別提供哪些証明?

在申請登記時,中國公民一方應提供:本人的戶籍証明、居民身份証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基本情況的証明材料,其中應當寫明本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內容。

外國公民一方應提供: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証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証”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証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証件﹔經本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的由本國公証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或者該國駐華使館或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

224. 哪些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

有兩類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1)特定公職人員如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2)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225. 來自與我國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如何辦理?

對於來自與我國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証機構出具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館或領館認証的無配偶証明﹔取得上述証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証,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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