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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之四十三
2020年05月04日08:27  來源:中國僑聯

何謂涉外婚姻?涉外和涉僑港澳台婚姻登記手續費標准是什麼?涉外婚姻適用什麼法律?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申請結婚有何規定?哪些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海外中國公民如何辦理離婚事宜?

216. 何謂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之間的婚姻。這裡的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在我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

217. 涉外和涉僑港澳台婚姻登記手續費標准是什麼?

(1)涉外(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或外籍華人、來華定居外國人之間)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手續費標准為每人四十元(包括証書費,下同)。

(2)內地公民同華僑、港澳台同胞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手續費標准為每人三十元,離婚登記手續費為每人四十元。

218.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在國內(內地)如何辦理?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19.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需繳納哪些費用?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需繳納婚姻証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220.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持哪些証件?

(1)國內公民: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証。

(2)華僑:我國或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証的居住國公証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証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証明。

(3)港澳同胞:港澳居民身份証、港澳同胞回鄉証或海員証﹔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承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經該律師証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婚姻狀況証明﹔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可免交上述婚姻狀況証明和聲明書。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或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証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証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証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証。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証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証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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