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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投資捐贈類)之四十二
2020年04月27日08:36  來源:中國僑聯

210. 華僑捐贈申報需提交哪些材料?

(1)捐贈人的捐贈意願書或者捐贈協議書、表達捐贈意願的書信和傳真件等文書﹔

(2)受贈單位填寫由所在地區政府僑務辦公室統一印制的《接受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申報表》﹔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11. 接受捐贈進口物資是否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優惠?

直接用於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儀器設備以及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他用途不能享受減免關稅的優惠。

212. 《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所稱的受贈人有哪些?

《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所稱受贈人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從事人道救助和發展扶貧、慈善事業為宗旨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和宋慶齡基金會。

213. 用於扶貧、慈善公益事業的物資指什麼?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煙酒等除外)﹔

(3)醫療類包括直接用於治療特困患者疾病或貧困地區治療地方病及基本醫療衛生、公共環境衛生所需的基本醫療藥品、基本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

(4)直接用於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中等專科學校、高中(包括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

(5)直接用於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

(6)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上述物資不包括國家明令停止減免進口稅收的二十種商品、汽車、生產性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贈物資應為新品,在捐贈物資內不得夾帶有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214.《進口許可証簽發工作規范》對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審核有何規定?

《進口許可証簽發工作規范》第五條規定:經營者申請進口許可証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經營者公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証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簽發的進口批准文件﹔

三、進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四、進口商與收貨人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協議》正本復印件﹔

五、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網上申請的,領取進口許可証時提交上述材料;書面申請的,申請時提交。 

215. 國家在保護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為教育事業捐贈的財產方面有何措施?

教育部、國務院僑辦《關於在中小學校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港﹝2003﹞55號)為妥善處理好調整中小學布局中涉及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財產問題,特提出如下意見:

(1)統籌規劃、分類指導。應根據捐贈學校的特點,區別不同情況,慎重處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村合辦一所學校的,盡量選擇捐贈學校作為新校,撤並其他條件較差的村辦學校。捐贈學校因生源不足,佔地面積較小,辦學條件不如鄰近公立村辦學校等原因而需撤並的,須事先征得捐贈人的同意,並向當地僑務部門通報。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強行拆除其捐贈的校舍或其他設施。

(2)在撤並學校的過程中,要注意維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業屬於社會公共財產,涉及撤並的捐贈學校的校產原則上可用作分教點、幼兒園、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業用途﹔對撤並后校產的處理必須征得捐贈人的同意。對暫時未能利用的校舍,應加強管理,防止損壞。學校撤並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應繼續保留捐贈人的捐贈名譽﹔已拆除的,應在撤並后的學校中酌情保留捐贈人的捐贈名譽。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單位應交付租賃費﹔需出賣的,必須經過價值評估,原則上應保証原捐資額,租賃費或折價資金經征求捐贈人意見后可用於新的項目。

(3)進一步加強捐贈項目的引導工作。有關部門今后在安排建造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的項目時,應符合中小學布局和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充分考慮長期性、穩定性,保証捐贈項目能在較長時期內發揮作用。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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