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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投資捐贈類)之四十
2020年04月13日09:24  來源:中國僑聯

200.華僑和香港澳門投資者可否在國內(內地)成立投資者協會?

在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華僑、港澳投資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成立華僑、港澳投資者協會。

201.我國對外籍華人、華僑、台港澳同胞的投資是否實行國有化?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國家對外籍華人、華僑、台港澳投資者的投資和其他資產不實行國有化,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籍華人、華僑、台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征收時,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202. 華僑投資者申請確認主體資格,應出具哪些材料?

華僑投資者申請確認主體資格,須出具投資批准証書、工商營業執照和下列証明文件之一:①僑居國戶籍証明文件或護照﹔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簽發的証明文件﹔③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証明文件。

203. 華僑投資者可否委托他人作為其投資代理人?

華僑投資者可以委托他人作為其投資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

204.“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如何定義?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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