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維護僑益
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投資捐贈類)之三十九
2020年03月30日09:20  來源:中國僑聯

195. 關於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有何規定?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后,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准証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196.台灣同胞可否在大陸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十條,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197. 關於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的投資權益,我國有何政策?

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我國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在境內投資。根據1990年《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

華僑、港澳投資者可以在境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投資。鼓勵華僑、港澳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土地開發經營。

華僑、港澳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舉辦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統稱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除適用《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外,參照執行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華僑、港澳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198. 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可在境內進行哪些投資?

華僑、港澳投資者在境內可以下列形式進行投資:

(一)舉辦華僑、港澳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

(二)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

(三)開展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和債券﹔

(五)購置房產﹔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199. 設立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的程序是什麼?

華僑、港澳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由境內的合資、合作方負責申請﹔舉辦華僑、港澳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由華僑、港澳投資者直接申請或者委托在境內的親友、咨詢服務機構等代為申請。華僑、港澳投資者投資舉辦企業的申請,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

華僑、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的審批,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辦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准証書之日起30天內,按照有關登記管理辦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責編:閆楓、徐玉涵)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