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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投資捐贈類)之三十八
2020年03月23日08:51  來源:中國僑聯

190. 關於創投企業的名稱有何規定?

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191. 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報送哪些文件?

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証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証明(復印件)﹔(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192. 創投企業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於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193. 創投企業不得從事哪些業務?

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二)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

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三)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四)貸款進行投資﹔(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並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194. 我國法律對台灣同胞投資有何保護?

為保護台灣同胞的投資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1994年我國專門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其中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台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責編:閆楓、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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