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 什麼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186. 什麼是創業投資?
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187. 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
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88. 什麼是必備投資者?
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第七條,必
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於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189. 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程序是什麼?
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並上報上級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
(四)獲得批准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証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