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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投資捐贈類)之三十六
2020年03月09日09:00  來源:中國僑聯

180. 關於歸僑、僑眷投資興業,有何政策規定?

《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歸僑、僑眷依法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對歸僑、僑眷依法從事的生產或依法投資興辦的企業,隻要是依照法律規定興辦的,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並給予鼓勵和支持。

近年來,已有不少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保護法》和《實施辦法》,制定了關於扶持僑屬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181. 國家對僑匯的政策是什麼?

1955年2月23日,國務院簽發了《關於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

一、僑匯是僑眷的合法收入,國家保護僑匯政策不僅是國家當前的政策,而且是國家的長遠政策。

二、在動員僑眷參加各種合作社,進行愛國儲蓄,購買公債時,必須貫徹完全自願的原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向僑眷強迫借貸,不得積壓僑匯,不得擅自檢查僑批和以任何借口變相侵犯僑匯。凡有侵犯僑匯事情發生,必須分別情節論處﹔對於有意挪用、侵吞、冒領、盜取僑匯和敲詐僑眷的不法分子,必須依法制裁。

三、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人對僑眷把僑匯用於生活方面,包括用於舉辦婚、喪、喜、慶等事,不得干涉。

四、國家鼓勵華僑和僑眷把僑匯投入生產或者向國家投資公司入股,同時鼓勵華僑、僑眷修建房屋,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給予便利。華僑素來熱心家鄉公益事業,如興辦學校醫院、興修水利、造橋、修路等,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表關懷,並給予指導、幫助,必要時予以表揚。

182. 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分類有哪些?

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產品出口銷售額佔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183. 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特點是什麼?

我國根據經濟發展現狀對原有的規定和目錄進行了修訂,並於2015年4月10日開始實行。新目錄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堅持擴大對外開放,積極鼓勵外商來華投資。鼓勵外商投資類由262條增加到349條,限制類由79條減少到38條。二是是轉變外資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節能、環保、技術、安全等措施能夠實現內外資一致監管的條目不列入限制類。三是是調整優化經濟結構。鼓勵外商投資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先進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承接高端產業轉移。鼓勵外商投資研發環節。四是進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要求,允許類項目原則上不再保留外資股比限制,所有外資股比規定在《目錄》中列明。

184. 鼓勵外商投資類項目有哪些?

一、農、林、牧、漁業﹔二、採礦業﹔三、制造業﹔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六、批發和零售業﹔七、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九、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十、教育﹔十一、衛生和社會工作﹔十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責編:蔣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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