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如何理解參加了房改買房?
歸僑、僑眷職工購買現住公有住房時,凡簽訂購房協議,並按照協議要求繳納了購房款,該房產應被認定為“已參加了房改買房”。
175.已經參加了房改買房,而原售房單位又提出中止購房協議或回購,這符合政策嗎?
歸僑、僑眷職工已經參加了房改買房,原售房單位不能單方面中止協議或者是自行決定回購(購房協議中有特殊條款規定的除外)。
176. 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於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
適用。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可以比照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相關規定辦理。
177. 對已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額是否可以提取?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境定居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78. 外籍華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能否在國內購買自住商品房?
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179. 外籍華人、華僑如何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
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証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証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准的証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