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維護僑益>>涉僑政策法律問答
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僑房政策類)之三十三
2020年02月17日09:53  來源:中國僑聯

163. 界定房產是否屬於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被錯改造的華僑私房,產權人須具備何種身份?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84﹞44號文件)規定:處理私房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時,確定華僑私房房主的身份以《中僑委關於華僑、僑眷、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解釋》為准,即產權人須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時已具有華僑、僑眷(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子女、父母)、歸僑、歸國華僑學生四種身份之一。

164. 証明產權人是華僑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1)華僑在僑居地就業、謀生、定居年月的各種証明材料,包括身份証、居留証、就業和經商的証件,使館或領館、僑團、公証機關出具的証明等﹔(2)公安派出所戶口記載的出國年月﹔(3)土改、對私房改造和代管時檔案、資料記載的房主身份﹔(4)國內親屬在1966年前干部自傳、職工登記表中填寫的海外親人情況和組織上提供的有關材料﹔(5)各級僑務部門了解、掌握的能証實當時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匯款記載或匯款憑証﹔(7)當時的海外來信。

165. 落實代管房產,產權人須具備何種身份?

(1)代管時原去台人員﹔(2)代管時產權人已取得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身份的﹔(3)原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

166. 對代管華僑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處理?

對原自住房,如產權人確需回國居住,經批准可視情況騰退房屋。原自住房不止一處(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處面積較大的,可騰退一處或其中一部分,連同產權一並發還給產權人,其余作殘值補償。

國家關於因私事出境的歸僑、僑眷職工租住公

167. 房和參加房改購房的問題出台過哪些政策?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建設部分別在1998年4月和2001年9月出台了《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規定》(僑內會發﹝1998﹞002號)和《關於歸僑僑眷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補充規定》(僑內會﹝2001﹞132號)。

 

(責編:蔣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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