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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社會保障類)之三十一
2020年02月03日09:00  來源:中國僑聯

150.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健在確認表”能否代辦?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証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申請人因年老體弱或路途遙遠等原因,不能親自前往使館或領館申辦,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須提交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証和申請人有效護照,居留証和離退休証的復印件及委托公証書(無委托公証書的,可提交申請人書面委托及信譽可靠的華僑外籍華人社團証明),連續3年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第4年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自行辦理一次。

151.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向居住國申辦的健在証明公証認証是否有效? 

有效,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可為其辦理領事認証。

152. 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居住國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如何辦理健在証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証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對居住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申請人,由我駐該國有關機構(如商代處等)或有關代管館辦理健在確認表或領事認証。

153. 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証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証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在國外生活的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以及短期在國外生活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如需辦理健在証明,可參照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健在証明的相關辦法辦理。

154. 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在境外死亡的,關於其喪葬費用有何政策?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92﹞僑內會字第020號)的規定,在境外期間死亡的,其在境外的親屬應及時通知其國內原所在單位。退休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且喪葬等費用列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需向養老金發放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退休、退職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或喪葬等費用未列入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等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155. 外派職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証后是否繼續參保並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職工在被本單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証后,職工所在單位應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其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系,並根據職工的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職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証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參照職工在被派到境外工作的相關辦法處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156. 持國外綠卡回國工作的人員能否參加國內社保?

《關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証回國工作人員在國內工作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1﹞198號)指出,對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証的人員回國工作,凡同國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157. 持國外綠卡的回國工作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離境的,其社會保險關系是否終止?

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証的回國工作人員同國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離境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系,並根據職工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將其個人賬戶結余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此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責編:蔣琪、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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