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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社會保障類)之三十
2020年01月27日09:27  來源:中國僑聯

145.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歸僑、僑眷出境定居,能否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

可以。

146.退休歸僑、僑眷出境定居的,其養老金可否由他人代領?

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其養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健在確認表。

147. 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歸僑、僑眷,因私事出境超過一年時間,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需要提交什麼証明材料?

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年時間,繼續領取養老金時,須從第十三個月起,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經由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審核的健在確認表。

148. 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離境后,要求原單位支付各類費用的,需要提交哪些証明材料?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92﹞僑內會字第020號)的規定,出境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從第十三個月起,每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提供由我駐外使館或領館或當地公証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証明書。由公証機關出具的証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証,居住在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須經受委托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館或領館認証,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証明,繼續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

149. 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如何辦理健在証明?

根據《關於出境定居離退休、退職人員辦理健在証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07﹞35號)的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離退休、退職人員的生存証明形式由原《健在公証書》改為《出境定居離退休人員健在確認表》。

申請人應持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証和離退休証到我駐其居住國使館或領館申辦並填寫上述《健在確認表》。領事官員審核認定后,在表上加蓋使館或領館印章。《健在確認表》即辦即取,不收取費用。

(責編:蔣琪、李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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