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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社會保障類)之二十九
2020年01月20日09:24  來源:中國僑聯

140. 歸僑、僑眷公務員申請出境定居可否發給一次性離職費?

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歸僑僑眷公務員申請出境定居的,依照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和人事部《關於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公務員離職是否發離職費問題的復函》(人辦函﹝1996﹞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可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待遇。

141. 關於一次性離職費的計算標准有何規定?

一次性離職費的標准如下:連續工齡滿一至十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連續工齡在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准工資。滿一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費的總額,最高以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為限。

對於出境后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職工,不發給離職費。

142. 關於華僑在國內就醫有何相關政策?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衛生部、外交部關於取消對境內外患者實行兩種醫療服務收費標准的通知》統一境內外患者醫療服務收費標准(下簡稱“統一收費標准”)。境內外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可自願選擇普通醫療服務或特需醫療服務,醫療機構不得誘導或強制患者接受特需醫療服務,不得對境外患者進行價格歧視。有關部門接待的外國賓客、台灣同胞、澳門同胞、海外華僑和華人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如需要在醫療費用方面給予照顧的,其費用由接待單位支付。在華外國專家(國家外國專家局系統)及來華留學生的醫療費用支付和結算渠道不變。

143.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改辦離休?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由原來所在單位予以改辦。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單位也應主動改辦。

改辦離休后,退休費與原工資的差額,及按規定應享受的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起補發。

144. 已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回國就醫可享受何種待遇?

已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臨時入境就醫,如屬長期領取離休、退休、退職待遇的,其醫療費可由支付待遇的單位,按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待遇的規定予以報銷。

 

(責編:蔣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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