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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社會保障類)之二十六
2019年12月30日09:00  來源:中國僑聯

1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對歸僑、僑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有何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126. 我國對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有何保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解釋規定,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對有勞動生產能力但缺少資金、技能或就業門路的歸僑、僑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生產、就業方面給予扶持。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歸僑、僑眷,應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應給予救濟補助以保証其基本生活。

127. 歸僑職工國外工齡如何計算?

1962年勞動部、中僑委、全國總工會《關於歸國華僑職工加入工會及工齡計算問題》規定:歸國華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者,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証明,報經中僑委(現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在未取得可靠証明以前,都暫按一般工齡計算,待取得可靠証明后,再改為連續工齡計算。

128. 歸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如何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於歸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的通知(中組發﹝1984﹞7號文件)規定:在國外參加中國共產黨在華僑中的黨組織,回國后承認其黨籍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加入僑黨之日算起。在國外接受我黨組織交給的任務,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經中共黨員証明,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接受黨的任務之日算起。

129. 在海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其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的有關規定,出國留學人員的工齡計算有以下幾種:

(1)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准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公派留學人員,凡是由原單位發放工資的,其在批准的國外延長學習期間的國內工資照發。未經批准逾期不歸的,1年內停薪留職,1年后是否保留公職,視不同情況由派出單位決定。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3)在職人員獲准自費出國留學的,從出境的下1個月起停發工資,保留公職1年。

(4)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

(5)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責編:蔣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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