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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探親定居類)之二十三
2019年12月09日09:43  來源:中國僑聯

112. 港澳同胞要求回內地定居的,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港澳同胞要求回內地定居的,應當事先向擬定居的市、縣(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獲准后,持注有回鄉定居簽注的港澳同胞回鄉証,到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113. 留學回國人員怎樣辦理落戶手續?

(1)公派或自費出國的留學人員,回國后要求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派出所可以憑歸國留學人員的出國護照,依據原戶口注銷登記直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理由正當,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落戶地派出所可以憑歸國留學人員的出國護照及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証明(証明中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辦理落戶手續。

(2)需要跨市、縣安置工作的歸國留學人員,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憑國家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証明,由接收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不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憑護照和接收地市、縣以上人事部門証明在接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3)獲得博士學位或調整到國家重點項目的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歸國留學人員,憑省以上人事部門的有關証明及戶口遷移証明,可辦理家屬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隨遷手續。

114. 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有何規定?

出國留學人員將其在國外所生子女送回國撫養,可以向其子女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送回國內撫養的子女擬居住地按以下順序選擇:①其父或母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的撫養人處。②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③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

申報常住戶口時,須提交經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証的在國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証明及我駐外使館或領館開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証明、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証》。

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后欲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証》有效期內再出境的,應當在當地申報暫住戶口。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証》有效期內未出境的,應將暫住戶口改為常住戶口。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將其寄養在國內親屬處的子女戶口遷到父母處。

115. 我國對華僑外籍華人專家回國定居工作有何政策?

我國對華僑外籍華人專家回國定居工作的政策有: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來華定居專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問題的規定》﹔1995年人事部、國家教委、外交部《關於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人事部《關於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等16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等。

116. 我國居民身份証法對港澳台同胞、華僑等到內地定居有何規定?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規定,香港同胞、澳門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該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証。

 

(責編:蔣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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