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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探親定居類)之二十二
2019年12月02日09:30  來源:中國僑聯

107.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

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於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后,於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受理申請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於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

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數量較多的省、自治區,可以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華僑回國定居申請。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可以請同級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証件簽發信息及其他情況。省級或者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核查函后,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書面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准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証》﹔不予批准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協助核查的時間,不計入十五個工作日內。

108. 華僑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什麼部門提出申請?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者聘請、雇用單位提出申請。

109. 華僑回國定居或工作,是否需要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怎樣辦理?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后,應當在30天內憑回國定居証明或者經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聘請、雇用証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10.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國內戶口管理有何規定?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內(農村可在72小時內)到住地公安局的派出所或者戶籍登記管理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111.已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如何繼續領取原僑居國發給的養老金?

已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如需繼續領取原僑居國發給的養老金的,應在申請回國定居或回國定居的同時,向原僑居國的有關主管部門辦妥將養老金轉到中國領取的手續﹔回國定居后,可以委托當地中國銀行協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責編:蔣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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