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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出入境類)之十四
2019年10月07日09:00  來源:中國僑聯

69. 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怎麼辦?

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簽注受理或者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証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証辦或者珠海簽証辦申請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証返回香港或者澳門,深圳簽証辦或者珠海簽証辦受理申請時,須核實申請人的身份。

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証辦或者珠海簽証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証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証件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証明。

70. 華僑再出境是否需要外國的再入境簽証?

不需要。《關於簡化我國公民因私事再出境手續的通知》(公通字﹝1992﹞67號)規定: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即華僑)回國后,憑有效護照出境。

71. 華僑如何申請進出境自用物品?

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華僑以及港澳台地區人員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核批准后,進出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証和其他相關單証予以驗放。申請進境自用物品,應當向主管海關交驗下列單証:身份証件﹔長期居留証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証。

“自用物品”是指上述人員在境內居留期間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所列物品(煙、酒除外)及機動車輛。

72. 國家對華僑外籍華人進境自用物品是否征收稅款?

取得我國主管部門簽發的《華僑、港澳地區人員暫住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長期居留証》等准予在境內長期居留的証件的人員,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准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即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櫃、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印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料)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稅。對於應當征稅的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自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征稅款。

73. 什麼是非居民長期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規定:非居民長期旅客,即“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地區人員、華僑”。

(責編:蔣琪、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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