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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出入境類)之十
2019年09月09日09:00  來源:中國僑聯

49. 哪些情況能申辦加急護照,如何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並提交相應材料: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証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加急護照有何規定?

50.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在急件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急件不另行收費。

51. 公民護照可否申請延期?

否。根據《護照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護照,不再辦理延期。

52. 對公民護照的管理、扣留有何規定?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証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由持証人保存、使用。根據《護照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上述的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扣留。

53. 除護照外,公民出入境還有沒有其他的有效証件?

有。根據不同的出入境事由,公民還可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証》、《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証》、《海員証》和《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証》等。 

(責編:蔣琪、徐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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