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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僑聯資產界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9年03月22日11:08  來源:中國僑聯

財政部關於印發《僑聯資產界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 財法[2003]3號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明確各級僑聯的資產屬性,合理地對僑聯資產進行產權界定,規范管理,保護僑聯資產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僑聯資產界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僑聯資產界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僑聯資產界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明確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以下簡稱各級僑聯)的資產屬性,合理地對僑聯資產的產權進行界定,規范管理,保護僑聯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僑聯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各級僑聯的國有資產、各級僑聯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和興辦企、事業單位的各類資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僑聯及其所屬單位資產的界定和管理。

第四條 僑聯資產的界定,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既要明確僑聯資產中的國有資產,又要明確各級僑聯作為社團法人對其資產所擁有的財產權利。

第五條 各級僑聯接受國家財政撥款所形成的資產及無償使用國家或者國有單位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僑聯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由僑聯享有使用權,並應當到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六條 各級僑聯接受資助和捐贈等形成的資產,應當遵循自願捐贈和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原則,按照資助、捐贈時的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界定為僑聯資產。

第七條 各級僑聯依法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其產權歸出資者所有﹔不能明確出資者的,歸僑聯所有。

第八條 對於因情況復雜,一時難以界定清楚產權關系的資產,要專門記賬備案,待進一步查實處理。在依法做出產權界定前,由使用單位繼續佔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第九條 僑聯的財產、經費和僑聯依法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十條 各級僑聯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對所管理、使用的資產登記造冊,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十一條 各級僑聯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僑聯資產的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僑聯資產的管理工作。

各級僑聯應當建立預算、決算制度,其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僑聯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應當與各級僑聯依法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僑聯應當依法加強對所辦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根據“取之於僑,用之於僑”的原則,僑聯可以依法從所辦企業、事業單位獲取投資收益,用於補充僑務活動經費。僑聯從所辦企事業單位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僑聯的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僑聯與其他單位、個人之間所產生的涉及僑聯資產所有權的爭議與糾紛,可以由僑聯與有關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按照國家有關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僑聯資產的合法權益,造成僑聯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根據本辦法制定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責編:段晨茜、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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