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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華人與改革開放40周年”征文選登】我為僑胞做法律服務 僑胞為國做更大貢獻
2018年12月18日13:12  來源:中國僑聯

中國僑聯“華僑華人與改革開放40周年”征文選登

編者按——1978年,中國歷史翻開了不平凡的一頁。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改革開放的戰略決策,吹響了中國經濟騰飛和民族復興的進軍號角。時至2018年,改革開放走過了40年偉大征程。40年來,神州大地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中華民族實現了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在40年改革開放歷程中,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始終與祖籍國同頻共振,息息相通,發揮了獨特的優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有力地推動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偉大進程。為展示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與改革開放同行過程中的個人經歷與家國情懷,中國僑聯開展 “華僑華人與改革開放40周年”主題征文活動,在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中引起了熱烈的反響,大家踴躍參與,積極投稿,講述個人親歷親為的海外求學、回國發展、投資興業、為僑服務等歷程。現選出部分優秀征文發布,以展現華僑華人與中國改革開放互動交融的豐富歷史畫卷,以此紀念中國改革開放40周年。

我為僑胞做法律服務 僑胞為國做更大貢獻

郭陽

1995年1月19日,中國華聯經濟律師事務所隆重舉行成立十周年所慶,郭陽(左三)與鄒瑜(左二,司法部原部長,時任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全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主任)、黃軍軍(左四,時任全國僑聯副主席)、陳卓(左五,司法部原副部長,時任全國僑聯法顧委常務副主任)、張楚琨(左一,全國政協委員,時任全國僑聯顧問)和朱添華(左六,時任全國僑聯副主席)等在主席台就坐

改革開放以后,海外華僑愛國熱情空前高漲,返回國內創業投資者日益增多。我是國家改革開放之初走上法律之路的,自從1993年被聘為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至今,作為一名僑務法律工作者,我與同行一起,以國家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等為依據,為僑胞回國投身經濟建設活動從法律上保駕護航,竭誠進行法律服務,為維護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助推僑胞對國內經濟建設堅定不移地做貢獻,盡了綿薄之力。

打開記憶之窗,這些年來回國投資興業,我為之服務的僑胞身影一個個扑面而來:印尼僑領、材源帝集團創始人黃雙安先生,菲律賓僑領、南港集團董事長李昭進先生,泰國僑領、建全置業(大眾)公司總裁陳蔭全先生,馬來西亞僑商、香港南源永芳集團公司董事長姚美良先生,香港實業家、駿豪集團主席朱樹豪先生,旅居海外多年的黃埔后代、香港企業家王曉玉先生,僑居美國后回香港創建鵬興國際建筑投資公司的梁少貞女士,以及澳洲僑領、香港金暉國際集團董事長邱維廉先生,越南華僑、香港好世界控股集團公司董事長楊東輝先生,新西蘭華僑、企業家石向陽先生,意大利的青年華商陳洲先生,還有……

在改革開放后那激情燃燒的歲月裡,我與他們法律結緣的故事,是這樣一幕幕展開的。

一、竭誠維護印尼華商黃雙安在中國國內的合法權益

黃雙安,祖籍福建福州,是印度尼西亞木業集團材源帝集團創始人。20世紀60年代初取得印度尼西亞東部伐木專營權,並由此發業。他堅持產業鏈協調發展,重視協調森林外圍工業,最終令公司成為印度尼西亞最大木業集團之一。1979年,黃雙安開始進軍海洋漁業,和森林工業一樣,他也採用“一貫化”的作業方式,從漁船漁具制造維修到捕撈養殖、魚蝦加工、外銷出口等全部包辦。我國改革開放后,黃雙安先生遂開始投資大陸。

(一) 案情簡介

黃雙安先生於2002年在天津保稅區天津濱海國際汽車城黃金地塊購買物業2000平米,之后委托天津濱海國際汽車城相關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物業公司在代為管理黃雙安先生物業期間,未經黃先生同意,將物業分別轉租,並將租金據為己有,由此產生爭議。

(二)辦案經過

黃雙安先生委托主任律師郭陽、副主任律師韓冀坤代理索回租金及處理委托管理合同事宜。接收委托后,我們兩位代理律師首先制定了辦案計劃,在得到黃雙安先生認可后開展代理工作。

1.取証調查

根據黃雙安先生提供的房產証,我們到物業所在地天津保稅區天津濱海國際汽車城現場調查物業情況,經過走訪發現,黃雙安先生所有的物業被物業公司出租給兩家從事加工行業的公司,租賃公司並對物業進行了改造。通過向租賃公司詢問得知,租賃公司向物業公司支付了租金,物業公司收取租金后沒有提供相關物業服務,代理律師將上述情況進行了錄像取証。

2.談判

在獲得充分証據后,我們找到黃雙安先生委托的物業公司進行談判。物業公司認為我們不了解情況,抵賴出租獲取收益的情況。在我們出示相關証據后,他們雖承認出租的事實,但是狡辯說黃雙安先生未支付管理費,其收取的租金一方面抵交管理費,一方面支付日常維修和物業費用。在雙方進行對賬后,物業公司不得不承認租金仍有結余。

3.和解

我們將調查了解的情況和與物業公司談判的情況向黃雙安先生做了溝通,鑒於雙方履約情況,建議黃雙安先生視情況重新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黃雙安先生與物業公司最終接受了律師的和解意見,重新簽訂了委托管理協議。

另外,郭陽律師及韓冀坤律師並就黃雙安先生在國內獨資企業“環球木業有限公司”與四川華東機械有限公司的經濟糾紛,與山東有關公司之間的訴訟事務,提供了法律意見和有效的法律幫助,進行了妥善處理。

(三)本案啟示

1.委托管理協議簽訂后,無人持續追蹤監督管理是造成物業公司違約的原因。黃雙安先生與天津物業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后,沒有指派相關人員持續跟蹤委托事務管理的情況,在合同履行失控的情況下,造成了物業公司佔有租賃收益的違約行為的發生,因此可見,合同履行的監管工作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保証。

2.華僑華人投資大陸,應當視情況聯系守法誠信的公司或者中介機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華人華僑投資中國,在無暇顧及投資項目或自身物業時,應當延聘信得過的守法的本地公司或者中介機構,代為行使自身的權力,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994年2月1日新華社通稿:華聯律師事務所熱心為僑胞服務

二、認真為國際著名華裔企業家黃雙安跨國公司事務服務

(一) 案情簡介

印度尼西亞材源帝集團董事長、國際著名華裔企業家黃雙安先生計劃在中國東北邊城與中方公司組建合資公司,以期開發利用俄羅斯等國外森林資源及林區次小薪材,進行木材資源的綜合加工與貿易。

(二) 辦理經過

應黃雙安先生之邀,郭陽律師作為其法律顧問,與吳建平律師一起為其開發利用俄羅斯等國外森林資源及林區次小薪材,進行木材資源的綜合加工與貿易給予法律服務。其間,對他在香港中環注冊的得發集團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電力公司等幾家合建的在哈爾濱注冊的黑龍江省木業開發公司,組建為中國黑龍江材源木業有限公司合資經營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協助他進行法律合規調查,並參與該集團公司與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州負責人、俄羅斯林業出口公司和哈巴羅斯克州穆辛林業公司的代表的談判,就“穆辛林業公司股權買賣協議”的簽署提供全面准確的法律意見。通過這些法律服務,協助材源帝集團做出正確決策,避免了可能出現的風險。

(三) 本案啟示

對華裔企業家進行法律服務,處理跨國法律事務,應有認真慎審負責的精神,既要熟悉掌握中國法律,又要對所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所了解。以期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華裔企業家的正當權益,防范損害華裔企業家權益的情況發生。

2004年,郭陽(左三)與高盧麟(左四,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局長、時任中國僑聯法顧委副主任)、雷霆(左二,中國僑聯法顧委辦公室)等在重慶市僑資企業調研

三、依法據情辦好僑資企業天津鑫山家具公司保險理賠案

(一)案情介紹

僑資企業天津鑫山家具有限公司(簡稱:鑫山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時尚家具為主的企業,於2000年正式投產,2002年開始,每年向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企業財產險。

2007年11月20日,鑫山公司一生產車間突遭火災,將部分原材料、成品和一個車間廠房燒毀,直接損失達5000多萬元,接著又遇到世界金融危機,企業遇到了極其嚴重的困難。在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理賠要求被拒賠的情況下,鑫山公司依法起訴平安保險公司。歷時近2年,經過天津中、高級法院兩院審理,2009年10月終審判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賠償鑫山公司保險金2364萬元。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敗訴主要是因為其受理保險時嚴重違反程序,不進行核保,對保險條款不作說明,沒有投保財產明細,誤導投保人。天津中、高級法院按照鑫山公司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特別約定,判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拒絕執行賠償,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是:訴爭的保險合同4400萬元是為用老廠房抵押貸款進行投保,失火的生產車間在新廠區,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保險合同不是格式條款,是鑫山公司填寫投保單后,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打印出來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請求,裁定終止天津高院的終審判決,並提審該案件。全國政協委員王曉玉先生代表鑫山公司向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反映情況,請求提供幫助。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領導林兆樞轉請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安排專家依法配合工作。

(二)協辦情況

中國僑聯法顧委辦公室安排法顧委委員郭陽律師及其助理沈常勇律師等法律專家,配合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辦公室為鑫山公司提供法律幫助。我們認真研究了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的相關材料,並多次與鑫山公司負責人及其代理律師交換意見。據此,我們代擬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反映材料,並與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的同志一起約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負責同志。我們向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同志充分闡述了有利於鑫山公司的觀點及依據,認為鑫山公司作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業務客戶,完全履行了自己責任,向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按時繳納保險費。但是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置鑫山公司投保的合法權利於不顧,不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基本義務,即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和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內容。在這種投保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根本沒有得到保障的情況下簽訂保險合同,是導致保險單中地址的約定存在瑕疵和雙方對保險財產的認定發生重大分歧的直接原因。基於此點,無論從保險角度,還是建設和諧社會角度,都應該限制保險公司不適當免除保險責任的行為,讓其承擔其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我們的法律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最高法相關負責同志的認同,但最高法相關負責同志結合對方提出的新証據,指出原審判決確實存在錯誤,最高法裁定再審。提審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會改判,而本案一旦改判,屆時鑫山公司將不得不承擔相應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針對最高法相關負責同志的釋明,我們遂及時調整完善了本方的思路和訴求。通過郭陽、吳建平、沈常勇三位律師又進一步地與之溝通,最高法相關負責同志表示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及社會影響,盡力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此后,我們進一步配合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領導協調各方面的立場,最終促成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做出大幅度的讓步。

(三)本案啟示

通過協調此案,我們認為:一、在維護僑胞僑企利益的時候,一方面需要有關組織和領導的關心和支持,從而為維權活動搭建有效的平台﹔另一方面也離不開專業人員的法理支持,充分據理、依法維護僑胞僑企的正當利益,讓維權工作開展得更堅定、扎實。二、對方在訴訟過程中處於一定的優勢地位,己方勝訴不是有十足的把握的情況下,通過調解解決爭端是最大限度維護僑胞僑企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方法。

郭陽(右)在辦公室與美藉華人吳彰(中,北京市原副市長吳晗之子)、旅美華僑鄧壯(左,北京市委原書記處書記鄧拓之子)交談法律事務

四、切實維護外籍華人吳彰在祖籍國內的合法權益

(一)案情簡介

吳彰是原北京市副市長、著名歷史學家、社會活動家吳晗先生的兒子。吳彰的父親、母親及姐姐都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吳彰是父親吳晗的唯一法定繼承人。吳彰1987年去美國學習,2004年取得美國國籍,現為美籍華人。

時隔20年,2007年吳彰回到中國。在北京的書店發現有數家出版社未經其授權,也沒有向其支付版稅的情況下,就出版了他父親的多部作品。分別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朱元璋傳》、中華書局出版的《明史簡述》、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的《燈下集》、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出版的《朱元璋傳》、大百科全書(知識)出版社出版的《論說謊政治》。

吳彰系吳晗作品的唯一繼受著作權人,人民出版社、中華書局、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天津百花文藝出版社、大百科全書(知識)出版社出版、發行吳晗作品,未經其著作權人吳彰的許可,侵犯了吳彰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吳彰委托郭陽主任律師、沈常勇律師代理此案。

(二)辦案情況

我們二人接手案件后,首先進行調查取証和証據保全,到北京市各大書店購買上述正版圖書,取得書店出具的銷售發票。

此后,代理吳彰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上述五家出版社,追究其法律責任。為了固定侵權圖書的出處,也為了使案件的管轄權在北京的法院,起訴時將經銷侵權圖書的書店也列為共同被告。

案件審理過程中,五家出版社均答辯稱:上述作品的版稅已有人代領。代領人岳碩向出版社自稱是吳彰的親屬,且持有吳彰的身份証,但沒有吳彰的合法有效委托授權。對於此種情況,我們作為代理人明確提出,他人代領版稅的行為,沒有吳彰真實有效的授權,既不屬於委托代理也不是表見代理,對吳彰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出版社陳述的事實屬實,也不能免除他們的侵權責任,隻能說他們審查不嚴,受人欺騙而已。

考慮此案的社會影響,兩個法院的承辦法官進行了大量協調、調解工作。承辦法官首先幫助出版社找到岳碩,向其闡明利害關系,責令限期向出版社退換冒領的款項。然后,承辦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一方面充分保障原告吳彰的經濟利益,按最高的版稅率(總碼洋的10%)向其支付先前已出版作品的版稅,並賠償其因維權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不再追究被告其他方面的侵權責任。最后,法院以調解書方式結案,對此結果,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滿意。因為此案的社會影響,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網曾經直播此案。

(三)本案啟示

通過承辦此案,我們認為:一、起訴前,一定要做大量細致的准備工作,做好調查取証和証據保全工作,對於對方可能的答辯理由,做好充分的回應准備﹔己方所提出的主張、觀點一定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依據,充分做到依法辦事、以理服人。二、訴訟是手段,最終目的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在保障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我們可以兼顧社會影響,做到得理也讓人,以和解方式結案。

郭陽(左三)作為香港駿豪集團主席、觀瀾高爾夫球會主席朱樹豪(左四)的首席法律顧問,在一次簽約儀式上,右1為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朱劍明

五、努力維護愛國華僑朱樹豪先生投資內地興建高爾夫球業的合法權益

(一)案情簡介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駿豪集團董事長、著名愛國華僑朱樹豪先生在國內組建高爾夫球公司,在深圳觀瀾興建中國乃至亞洲最大的高爾夫球場,並聯系時任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拉奇)申辦高爾夫球世界杯賽。其間,遇到了解決征地糾紛,簽立各類合同、進行相關談判,出具相關法律意見等一系列法律事務。

(二)辦理情況

郭陽主任律師在擔任香港著名愛國華僑朱樹豪先生為董事長的深圳觀瀾高爾夫球有限公司法律顧問期間,作為法律顧問組組長,組織並與龔雁梓律師、嚴婷婷律師、趙旭東律師以及楊向東律師、孟菊律師一起,通過解答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審查各種合同文本,參與對外談判簽約等項法律事務,為朱樹豪先生投資約四十億港幣在深圳觀瀾興建具有國際水准的高爾夫球場,並成功申辦第四十一屆高爾夫球世界杯賽,較好地完成了各項法律服務。同時,法律顧問組為朱樹豪先生在全國政協會議上關於“推進中國體育向市場化、產業化邁進的建議”的大會發言出具意見和建議,得到了朱樹豪先生的贊同和採納,朱樹豪的發言受到了李瑞環主席和許多與會者的好評。

(三)本案啟示

維護僑益是通過各種法律手段實現的,為了切實維護僑益,我們不僅要懂得訴訟藝術,還需掌握非訴訟技能,當好僑資企業的顧問,為僑資企業把好法律關,助力僑資企業的興旺發展。

……

以上謹以法律人的敘事方式,真實記述了我與僑胞法律結緣許多故事中的些許片段。我無愧地說,正是由於我與法律同行多年堅持為投身國內建設的僑胞進行法律服務,努力做好僑務法律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僑胞對祖國改革開放的發展前景增長了信心,確保了許多僑胞安心順利地為祖國經濟建設做出更大的貢獻。在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之際,回顧這些年來我為僑胞依法服務的親情往事,的確讓人心存感念:改革開放好!依法治國好!

(本文作者郭陽,系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國僑聯原法律工作部副部長,中國僑聯與司法部直屬中國華聯經濟律師事務所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首屆辦公室主任,中國法學會理事。)

2014年,郭陽(左六)與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第三任)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常務副檢察長張耕(左五)、委員張巍(左七)、黃暉(左八)等在密雲參加專題研討會

(責編:段晨茜、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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