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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處置遠東華人問題的歷史考察(1937—1938)(中)
2016年05月04日10:55  來源:中國僑聯

作者尹廣明為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載《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2期,注釋從略

三、蘇聯力圖肅清遠東華人的動因
從本質上看,當時蘇聯錯誤的民族政策以及嚴酷的國內政治環境是整肅遠東中國人的內在原因。針對蘇聯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民族問題,斯大林希望通過強制遷移的手段來同化融合少數族裔,最終達到一勞永逸解決民族問題的目的。他把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相提並論,以階級斗爭的方式處理民族問題。在這種錯誤認識的指導下,對少數族裔進行主觀臆測,預防性打擊,以簡單粗暴的強制遷移方式來處理民族問題。同時,斯大林高度集權的行政命令體制為強制遷移得以順利實施提供了必要條件。這是強制遷移包括遠東中國人在內的一系列少數族裔的根本原因。在20世紀3050年代初,蘇聯對少數族裔的強制遷移大體可分三類。第一類是遷移邊界地區跨界族裔,用以強化所謂邊境地區安全,預防這些少數族裔被敵國利用。二戰前遷移的遠東中國人,以及遠東朝鮮人均屬此類。第二類是遷移新並入蘇聯領土上少數族裔中的所謂反蘇分子,如波羅的海三國、西烏克蘭、西白俄羅斯、摩爾達維亞。第三類是二戰中遷移所謂通敵民族,如克裡米亞韃靼人、車臣人等。這些遷移大部分都具有預防性質,即預防所謂少數族裔中的反蘇活動,而預防的那些所謂罪惡活動,事實上大部分並不存在。並且由於斯大林作風專斷,缺乏制度上的有效制約,其對少數族裔的不信任又與大俄羅斯主義交織在一起,使得他採取的手段遠遠超出了道德和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具體到遠東中國人問題,當時正值蘇聯國內政治氣候嚴重惡化,大清洗運動處於高潮,直接下達命令鎮壓遠東中國人的葉若夫,遠東邊疆區內務管理局負責人杰裡巴斯、柳什科夫,以及各州直接抓捕中國人的負責人,到最后也都沒有什麼好下場。除了逃亡的柳什科夫,其他人自己后來也都成了被鎮壓對象。對遠東地區中國人大規模的逮捕正是在這種對少數族裔疑神疑鬼,以及對內大清洗的背景下發生的。這種不分青紅皂白地對整個民族進行懲罰給這些民族造成了極大的痛苦,是蘇聯民族關系史上極不光彩的事件

就國際因素而言,蘇聯有獲得遠東地區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九一八事變后蘇聯與偽滿建立領事級外交關系、將中東路的權益售予偽滿,實際上都含有力圖緩和與日本關系的因素,但蘇日在偽滿國界劃分、日本支持哈爾濱白俄等問題上的一系列矛盾沒有得到根本改善。根據蘇聯遠東邊疆區邊防管理局的官方資料記錄,1937—1938年蘇軍與日軍在遠東邊境地帶發生了6次嚴重的軍事沖突,交火事件26次,邊界上有22處遭到日方破壞,蘇聯領空25次被侵犯,日方散發以破壞為目的的印刷品和鼓動傳單26次,日方20次非法進入蘇聯海域,另外還出現44次違反邊界規定的行為。蘇聯為強化邊境地區國防安全,制訂了打擊所謂邊境地區的不可靠分子敵對分子的計劃,而遠東中國人恰恰被視為不可靠分子,成為被抓捕的對象。這種有計劃的打擊其實是一種缺乏可靠証據的預防性措施,這雖然有國際因素的影響,但歸根結底還是當時的蘇聯領導人專斷粗暴,破壞法治,背離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則所致。

在具體實施時間選擇上,蘇聯有乘人之危的動機。蘇聯認為當時中國全面抗戰爆發,亟需蘇聯幫助,此時清除遠東華僑中國政府亦無可奈何。事實証明了蘇聯的預想。1938117日,國民政府立法院院長孫科抵達莫斯科進行訪問,但沒有提及蘇聯抓捕華僑一事。查閱1938年的《申報》、《大公報》等報紙及當時主要期刊,對1937—1938年蘇聯針對遠東華僑的行動皆無報道。很明顯,抗戰初期中國亟需外援,國民政府不想因遠東華僑問題惡化與蘇聯關系,對國內民眾及媒體有意封鎖了相關消息。蘇聯驗証自己判斷正確后,在2月底開始了規模更大的第二、三次大抓捕。正如駐伯力、海參崴等領館分析的:茲值我國全面抗戰之際,正力圖生存之不暇,權衡輕重自不免投鼠忌器,蘇俄當局識破此點,趁此時機以殘暴手段,而實行鏟除政策,是非偶然,諒非口舌所能爭乘人之危暢所欲為,……是明知我國丁茲局勢需助方殷。另一個旁証是蘇聯大規模強制遷移遠東朝鮮人的《關於將朝鮮居民強制遷出遠東邊境地區》的決議也是在中日全面開戰之后於1937821日由蘇聯人民委員會和聯共(布)中央委員會通過的。此前蘇聯雖然想遷移朝鮮人,但礙於朝鮮人身份特殊(當時朝鮮已並入日本)而沒有大動作,但在日本與中國開戰無暇顧及遠東的時候,蘇聯對朝鮮人展開大規模強制遷徙。蘇聯強制遷徙朝鮮人、中國人均在1937年中日戰爭全面爆發后,很難說這是純粹巧合。

另外,其他一些因素也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中國人社區的封閉性增強了蘇聯的疑慮。遠東中國人大部分人是文盲,無法融入蘇聯主流社會。他們大多集合到同鄉會、幫會、宗教團體等組織中。而這類組織也基本上獨立於當地蘇聯社會。蘇聯政府感到難以對中國人進行控制,將其視為潛在威脅,中國人因此被視為不可靠分子和日本情報機構的代理人。中國人中的確有一些不法分子,靠走私、販私大發橫財,……這些人也經常出沒唐人街,那裡有賭場、妓院、大煙館一類烏煙瘴氣的場所。但個別人的不法行為,不應成為對整個遠東中國人群體進行打擊的理由。

黃禍論謬種流傳也產生了不良影響。俄羅斯受黃色鄰居威脅的這一論調起源於19世紀70年代,經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俄國政府的大肆渲染,黃禍論在俄羅斯社會各階層的思想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蘇聯也對“‘黃色僑民流入邊區感到不安,害怕自己的領土遭到侵蝕。阿爾謝尼耶夫在沙皇時代曾幾次對烏蘇裡地區的中國人做過考察、給沙俄政府提過建議並參與驅逐中國人,1928年他就遠東地區的黃種人問題,向聯共()遠東邊疆區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報告。該報告稱:蘇聯遠東的殖民地區就像一個頂端薄弱的楔形嵌入黃色民族世居的土地之中,這個薄弱的頂端就是烏蘇裡地區,而它的西面與它毗鄰的是有5億人口的中國,南面與之相接的是有著2200萬人口的朝鮮,東面與之隔水相望的是人口已超過7000萬的日本,即它周圍計有6億黃種人群……僅僅由此,就可以解釋所有可能的各種形式的非法勾當。該報告雖然沒出現黃禍的字眼,但字裡行間處處浸透著所謂蘇聯遠東已處在極度危險之中的觀點。

蘇聯抓捕中國人的理由最初是打擊犯罪,后來變成肅清間諜,最后變成鞏固邊防安全,但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大規模地逮捕中國人,數量達到1萬余人,大量株連無辜,這都是根本說不通的。

四、中國政府的交涉與蘇聯政策的調整
  193711月,即蘇聯大捕遠東中國人之前,中國駐赤塔領事館就已發現端倪:蘇聯為鞏固遠東防務及發展該地區經濟建設起見,早經獎勵東部移民,本年度七月后更加緊向西伯利亞、遠東一帶運輸每月約3萬人左右,同時為容納此項人口及防止東方工人勾通日偽之危險,乃實行清除朝鮮及我國僑民,限令西遷,現仍進行中。但此時正值全面抗戰爆發,並未引起中國政府足夠重視。

19371229日夜至30日,第一次大抓捕開始后,中國駐海參崴、伯力、布拉哥等各領事機構紛紛致電國民政府外交部,促請盡快與莫斯科當局交涉。1938110日,中國駐莫斯科大使館向蘇聯提出交涉,要求盡速釋放被捕華僑。次日中方代表要求面見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遠東司司長,對方稱病拒見。中國駐海參崴、伯力總領館要求面見當地外事辦交涉員,對方始終推諉不知情。114日,中國駐伯力總領館報告,蘇聯將部分華僑強制遷往塔什干。115日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遠東司幫辦面晤中方代表時態度強硬,聲稱:被捕之人系為第三國充當間諜之罪犯,……遠東為蘇聯重鎮,外國雇佣間諜自有廓清之必要。”128日,中國駐海參崴總領館致電外交部,指出蘇聯大量抓捕華僑謂其俱犯間諜罪,其孰能信。在此期間,有華僑向海參崴、伯力等領事館報告,被捕華僑食不果腹,且有遭到刑訊致死者,但蘇聯地方內務部機關態度強硬,不允許中國領事機構探視,送食物。216日,海參崴總領館向外交部報告:並迭據僑民報告,前次被捕之人多有被勒令站住熱火鍋爐旁拷問間諜口供情事,僑情疑慮恐遲早將不免,並建議:以蘇聯既對華人不加信任,便當及早離去,取道新疆回國。

19382月底,蘇聯開始第二次大抓捕,因全面抗戰爆發造成海參崴至中國沿海航路中斷,中國駐海參崴、伯力等地領事館認為,與其讓蘇聯繼續抓捕華僑,還不如順從蘇聯意願把華僑遷移到新疆或中亞。海參崴總領館致電國民政府外交部稱:連日又復大捕華僑,所剩之千余人吁請保護,死守領事館不去,昨晚俱在館內過夜,現尚候等消息。觀察蘇方舉動似系具有完全肅清遠東華僑計劃。情勢異常嚴重,雖有本館極力交涉,恐非就地所能解決。懇請,即商請蘇聯大使並電令大使館從速交涉,速電地方先行停止逮捕,以便本館新任交涉員從長計議,如果對遠東華僑諸多懷疑,不妨明白表示,我方可令新省當局接濟,前往新疆。伯力總領館也提出了類似建議:擬請向蘇方洽商,准將被捕僑民先行釋放,著其變賣私財,自備川資經由新疆回國,一面商同盛(世才)督辦,准其假道回籍或劃地屯荒,尚可為無辜僑民謀一生路。

1938227日,駐蘇聯大使館臨時代辦余銘嚴詞質問蘇聯在遠東濫捕華僑一事,並告知中國政府極端重視此事,若處理不當將影響兩國友誼,希望蘇方即刻電令地方當局停止非法逮捕。蘇方依然辯稱,遠東是蘇聯重鎮,被捕華僑多數來自偽滿,是日本間諜,証據確鑿,等等。中方代表嚴厲反駁,被捕人數眾多,不可能全都是間諜,要求蘇方停止亂捕。

此后,中國大使館根據外交部指示,按遠東地區領事館所提建議,順從蘇聯意願,向蘇聯提出將遠東中國人遷往新疆、中亞。不過,這些方案實際上是中方的備選方案,中方仍希望蘇聯能夠就地釋放被捕中國人。遷移新疆、中亞方案正合蘇聯心願,因為如果中方不主動提出這個建議,蘇聯最終也會把遠東的中國人強制遷往中亞、西西伯利亞等地,但中方主動提出遷移遠東中國人,這就讓原來的強制驅逐似乎帶有自願遷移的性質。而對中方來說,這純屬無奈之舉,因蘇聯在逮捕、肅清遠東中國人問題上態度極為強硬,而中國在抗戰初期又亟需蘇聯援助,所以隻能尋求一個妥協的辦法,讓華僑少受痛苦。

193835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通過了關於遷移遠東中國人的決議。決議規定:“1.原則上接受中國大使館的關於從遠東遷移中國人去新疆、哈薩克斯坦以及西西伯利亞一些地區的建議。2.具體委托內務人民委員部實施,由外交人民委員部協調。(為了應對中國政府可能的反應並使遷移具有自願性質)36日,臨時代辦余銘再度與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遠東司司長會晤,蘇方雖然允諾於最短時間內商定具體解決辦法,但依舊表示歷年來在遠東一帶有日本關東軍組織的大規模間諜網絡,且派人自偽滿越界入蘇境,藉販賣毒品、非法兌換外幣等方法收買外僑供其利用,華僑與此組織發生直接或間接關系。余銘則認為,少數不良分子,難免受人利用,但對一般無辜被捕僑民應從速釋放。蘇方則拒絕承認濫捕華僑,並稱:中國駐海參崴領事館容留多數華僑居住,引起全體僑民不安,妨礙地方秩序,請電令轉飭僑民離館,於此事本身解決有利。此后半個多月內形勢有所緩和,大部分華僑陸續離開領事館回家,但就在328—31日又發生了對中國人的第三次大抓捕。這說明蘇聯背信棄義,執意要肅清遠東邊境地區不可靠民族

鑒於外交交涉已經不可能使蘇聯變更其所謂肅清遠東邊境地區的既定計劃,國民政府責成駐蘇聯大使館加快進行遷移華僑的相關交涉,向蘇聯提出一系列具體要求,表示如果蘇聯滿足這些要求,則中國同意讓遠東華僑遷往新疆或中亞。

余銘向國民政府外交部提出關於遠東移僑問題四點基本條件,請外交部裁示:“1.認為遷僑為蘇聯非常時期需要,一俟常態恢復,仍准各僑自由返回原地﹔2.遷移地帶環境需能適合華僑生活工作條件﹔3.僑民及其眷屬移遷費用應由蘇方負擔﹔4.僑民財產應准自行處置。”329日,外交部將此轉呈行政院長孔祥熙,孔批示同意所擬四點移僑原則,但須增加兩條:“1.僑民願回國者應由蘇俄予以便利﹔2.應與各國僑民同等待遇,至於被捕僑民罪証不足者,應迅予釋放。在此六條基礎上駐蘇聯大使館又補充兩點:“1.僑民房產可交領事館代管﹔2.僑民遷移時由中國領事館登記造冊,並派員到移往地點協助照料。”42日,余銘將此八項條件提交給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414日,蔣介石要求外交部查清亟待歸國之僑胞的具體人數,並具報為要。418日,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寵惠與蘇聯駐華大使盧干滋(И.Т.Бовкун-Луганец)就遠東華僑問題會商,盧干滋在會晤中堅稱:蘇聯此舉原以此輩不良分子,確有間諜行為,替日本工作充當漢奸,若任其自由行動於遠東境內,影響邊區安全。王寵惠表示:希望貴政府對於案中罪嫌不足之華僑,勿事株連,迅予釋放,俾可早日離境。盧干滋依然拒不承認蘇聯濫捕行為,辯稱:我遠東地方當局,對於此輩華僑素有調查,絕不致有冤枉情事。但同時也表示:貴部長之意見,當為轉達。

由於國民政府提出八項遷移條件,實際上表明了屈從的態度,蘇聯目的已基本達到,因而很快回復了中方要求:1.蘇方願擔負華僑遷往蘇聯內地及新疆費用,唯須由地方官廳組織按批次遣發﹔2.蘇方可給予華僑相當時日,料理私事,期限自兩星期至一個月﹔3.僅限有生業工作能力,願在蘇聯從事生產工作之華僑得移送蘇聯內地,其他僑民予以便利,經新疆回國﹔4.蘇方將協助華僑處置不動產,聽其出賣或委托他人代管,如無相當代理人時可交領館代管,但不得使大批房產全行集中領館,市政府將指派專員協助華僑清理上項財產﹔5.市政府外事科按照第三條所規定辦法編造應予遣送之華僑名冊,並另抄一份指明運送時間,經由交涉員函送駐海參崴、伯力及布拉哥領館備案﹔6.華僑蘇籍妻子亦得隨同回國﹔7.被捕華僑蘇方原則上同意予以遣送出境,但以未犯有重罪為限。至此,中蘇雙方就遷移遠東華僑一事大體上達成了協議。不過,當中方要求蘇方提供書面保証時,蘇聯予以拒絕,外交人民委員部遠東司司長稱:本部與他國辦理此類案件向不用書面形式,因兩國解決案件誠意與否不在書面之形式而在切實執行,此答復系經本部最高長官考慮后所得結果,請勿堅持。中方為抗戰大局再次進行了退讓,未再堅持要求蘇聯提供書面保証。

1938520日,蘇聯將其擬定的《遷移遠東華僑辦法》11條通知中國大使館。當中蘇雙方外交部門仍在就具體問題,主要是華僑不動產處置問題進行交涉時,蘇聯遠東地方內務部機關在海參崴艾哥勒篩德(Эгершельд)火車站,已將移民遷移點安排就緒,並進行了強制性遣送,將第一批1379名華僑經西伯利亞鐵路運往其終點站阿亞古茲,准備從那裡遣返他們至新疆。

此時,蘇聯國際、國內形勢又有了新變化。蘇聯與偽滿邊境地區的摩擦不斷升級,而中國抗戰已進行一年,中國並沒有向日本屈服。蘇聯認識到中國牽制日本的能力比其預想的要大,因此擬進一步加強對華關系。另外,蘇聯在遠東地區先后數次抓捕1萬余名中國人,剩下的中國人都成了驚弓之鳥。蘇聯所謂淨化、鞏固遠東邊境地區的目的已基本達到。再加上中國各級使領機構的反復交涉,促使蘇聯對強制遷移遠東中國人政策做出調整。5月底相關命令傳達給內務人民委員部,63日,葉若夫將指示下達給柳什科夫:“1.既無蘇聯身份証件,也無中國護照,但聲稱自己是中國人,遷移到新疆,到中國領事館領取中國護照﹔2.隨中國丈夫一起赴新疆的蘇籍妻子,必須注銷蘇聯國籍﹔3.持有蘇聯身份証件的中國丈夫的中國妻子,隨其配偶一同遷移到哈薩克斯坦﹔4.中國丈夫的(蘇籍)妻子屬於特殊移民者,可不予遷移﹔5.遷移新疆的指定車站是阿亞古茲車站,經瓦赫特檢查站哨卡放行﹔6.開往哈薩克斯坦列車的指定車站由列登斯(С.Ф.Реденс)另行通知﹔7.首批遣送費用從現有款項中借支,特別撥款將於近幾日內撥付。”610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通過了《關於遷移遠東中國人》的新決議:“1.停止從遠東地區強迫遷移中國人,准許中國人自願遷往新疆,停止遷移中國人去哈薩克斯坦﹔2.全力協助自願前往新疆的中國人(幫助他們出售財產、盡快辦理各種文件、協助火車站運送、在特殊情況下提供物質及財政援助等)﹔3.願意去新疆的中國人,自備川資﹔4.居住在邊境禁區和筑壘區的中國人(中國公民和蘇聯公民),如果他們不願意去新疆,要安置到邊境禁區和筑壘區之外居住﹔5.安置在遠東地區境內,住在邊境禁區和國防筑壘區之外的已失去自己的住宅,並且不想到新疆的中國人和他們的家庭,將他們遷往哈薩克斯坦,同樣也安置那些已動身遷往新疆或者已在編組中,但是選擇留在遠東地區的中國人﹔6.除囚犯、被控從事間諜活動、積極的破壞分子、恐怖分子外,釋放被拘捕的中國人,並將他們連同其家庭及財產驅逐至新疆。今后停止大規模抓捕中國人,抓捕中國人要有具備足夠表明他們是反革命或刑事犯罪的証據。一天后內務人民委員部將這一決議整理成13條具體實施細則,由葉若夫下達給柳什科夫。

需要指出的是,19386月之后蘇聯的一些決議中表面上雖有停止從遠東地區強迫遷移中國人的條文,但實際上並未改變強制遷移的性質。一、很多中國人的房屋已被查封並被轉租出去,使這些中國人無處可居,被迫遷移。二、對中國人居住范圍嚴加限制,迫使中國人遷移。蘇聯規定若干願仍留遠東者須移往伯力以北離鐵路300公裡以上之林廠、金廠工作,崴部(海參崴)不得居留。由於規定中國人隻能到遠離鐵路線、城市的遠東偏僻腹地居住,事實上逼迫大部分中國人隻能遷往新疆或中亞。三、先前被捕的大量中國人有些被殺害,被關押中的大部分人也並未被釋放。這一切証明19386月之后的決議並未改變遷移中國人的強制性質,而僅是在某種程度上放寬遷移待遇。當時遠東地區的中國人不是被抓,就是惶惶不可終日,遷移已成不可逆轉之勢。

至此,除領事館代管僑民不動產問題,中蘇尚有爭議,仍在繼續交涉外,其余主要問題大體上得以解決。中蘇在交涉遠東華僑問題時,中方雖迫於時局多有讓步,但還是為華僑爭取到一些權益。此后,從19386月中旬至1938年底,遠東中國人進行了大規模遷移,至1939年蘇聯進行新一輪人口普查時那裡的中國人已經所剩不多(參見下文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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