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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
2016年08月06日00:00  來源:中國僑聯

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簡稱:中僑文促會)於1989年8月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是中國僑聯主管的全國性、涉外性和非營利性文化社團,旨在團結熱愛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的海內外同胞和友好人士,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汲取世界文化精華,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深化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文促會目前共有理事462名,其中大陸46人,港澳8人,亞洲 69人,歐洲154人,非洲32人,北美洲71人,南美洲28人,大洋洲54人。海外理事(含港澳)分布於90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亞洲23個國家和地區、非洲19個國家、歐洲29個國家、北美4個國家、南美洲10個國家、大洋洲5個國家。

2010年9月25日,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第三次理事大會在北京舉行,大會選舉喬衛同志為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會長,並通過了《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修正案)》。第三次理事大會共聘任理事476名,包括國內理事99名、海外理事377名。海外理事分布於80個國家和地區,其中美洲12個國家,歐洲28個國家,亞洲22個國家,非洲13個國家,大洋洲3個國家,以及香港、澳門。

2015年10月12日, 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第四次理事大會在安徽合肥舉行,大會選舉康曉萍同志為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會長。第四次理事大會聘任理事462名,同時聘任副秘書長24人、秘書長1人、副會長49人。

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華僑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簡稱:中僑文促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OVERSEAS CHINESE(英文簡稱:IC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僑聯創辦的文化社團,是團結聯系廣大僑胞,促進海內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合作的全國性、涉外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熱愛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的海內外同胞和友好人士,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汲取世界文化精華,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深化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第四條 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注冊登記。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本會接受中國僑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如下:

(一)開展海內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二)開展僑界信息交流和新聞宣傳﹔

(三)組織文化演出、創作、展覽、展示、評獎等,舉辦華文教育論壇、培訓、講座、夏令營等﹔

(四)為海內外文化團體舉辦各種文化、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

(五)建立有關專項基金,為增進海內外文化交流服務。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員制,理事會員由中國僑聯邀請海內外熱心國際文化交流事業的專業人士及有關團體負責人擔任,實行屆任制,任期五年。每屆任期內如有理事增補事宜,由會長辦公會報請中國僑聯決定。

第八條 本會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為本會服務的意願,擁護本會章程﹔

(二) 關心中國發展,支持中國統一﹔

(三) 積極支持、熱情參與中華文化傳承和國際文化交流事業﹔

(四) 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理事產生的程序是:

(一) 中國僑聯有關部門、各省級僑聯和駐外使(領)館推薦﹔

(二) 就有關人選征詢有關駐外使(領)館意見﹔

(三) 中國僑聯確認並邀請﹔

(四) 填寫、提交理事登記表﹔

(五) 頒發理事証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辭任的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協助本會完成各項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為本會發展業務協調資源。

第十二條 理事辭任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經會長辦公會批准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理事如果連續三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會長辦公會批准,本會可終止其理事資格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十三條 理事如有違法行為並已被定罪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批准,本會可予以除名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和本會領導機構﹔

(三) 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經中國僑聯同意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理事大會﹔

(三) 審議年度工作規劃和工作總結﹔

(四) 決定本會領導機構人員調整﹔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資源﹔

(三)熱心本會事務,願為本會發展積極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身體健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僑聯同意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需報中國僑聯同意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處理本會其他需要會長處理的事務。

第二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可由會長指定一位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人員由會長辦公會提出,中國僑聯邀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理事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社會捐贈和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僑聯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物,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5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責編: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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