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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僑攝影學會
2016年08月05日00:00  來源:中國僑聯

中國華僑攝影學會成立於1986年12月6日,現有會員500余人。中國華僑攝影學會是在中國僑聯指導下,由歸僑、僑眷、台港澳同胞攝影家和攝影愛好者組成的群眾性學術組織。其宗旨是:在“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指導下,團結歸僑、僑眷、台港澳同胞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愛好者,進行攝影藝術創作與理論研究,積極促進與海外華僑、華人攝影界同行間的友情和交往,為繁榮中華民族的攝影藝術作出自己的貢獻。其主要任務是開展攝影藝術創作與理論研究,提高作品的思想品味和藝術水平﹔開展海內外攝影交流活動﹔協助會員和華僑、華人、台港澳同胞攝影家創作、展出、發表、出版作品。

中國華僑攝影學會成立以來,為團結廣大會員,繁榮攝影藝術,開展海內外影藝交流,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已成為在海內外,尤其在華僑、華人、台港澳攝影家中具有一定影響的攝影團體。

多年來,學會積極組織會員進行攝影創作。在會員創作豐碩成果的基礎上,先后舉辦了十多次綜合性展覽和個人影展,受到社會廣泛好評。學會充分發揮特有的海外關系廣泛的優勢,積極開展與海外的影藝交流,多次派團出訪,並不斷接待來訪的海外影友,先后舉辦了兩屆世界華僑華人攝影藝術展覽,出版了兩部《世界華僑華人攝影家作品集》,並多次為海外華人攝影家在北京舉辦個人影展。目前,中國華僑攝影學會已與世界各地數十個華僑華人攝影團體和許多華僑華人攝影家建立了廣泛的聯系。

學會還把選送會員作品參加世界各地主辦的國際影展作為加強海內外影藝交流的經常性工作,會員入選國際影展的作品累計達數百張次,為促進中國攝影藝術走向世界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目前,中國華僑攝影學會為海外攝影家開展的服務項目有:

1.協助海外攝影家在華舉辦展覽並提供有關服務﹔

2.協助海外攝影家舉辦攝影交流活動並提供有關服務﹔

3.提供海外攝影家來華進行攝影創作有關方面的咨詢並提供相關服務﹔

4.協助海外攝影家在華出版作品。

 

中國華僑攝影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華僑攝影學會(CHINA SOCIETY OF 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IC)。

第二條 中國華僑攝影學會是由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領導的,由歸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愛好者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全國性群眾學術組織。

第三條 本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歸僑、僑眷和港澳台同胞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愛好者,進行攝影藝術創作與理論研究﹔積極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攝影界的友情和藝術交流,為繁榮攝影藝術做貢獻。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北新橋三條甲一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工作如下:

1. 開展攝影創作和理論研究,提高創作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2. 開展國內外攝影藝術交流活動,繁榮攝影藝術創作﹔

3. 舉辦攝影展覽﹔

4. 舉辦攝影講座、培訓班,積極扶持青年攝影愛好者﹔

5. 協助會員和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攝影家創作、展出、發表、出版作品﹔

6. 聯系各地華僑攝影學會,並加強相互間的協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為個人會員制。凡歸僑、僑眷和港澳台同胞及其親屬攝影家、攝影工作者、攝影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歸僑、僑眷和港澳台同胞及其親屬的身份,或是從事與僑有關工作的人﹔

(四) 具有一定的攝影藝術水平或攝影活動的組織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歸僑、僑眷、港澳台同胞及其親屬身份証明或從事僑務工作的身份証明及本人攝影作品四幅﹔

(二) 經學會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批准並發給會員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為了鼓勵、提倡會員鑽研、提高攝影技藝和理論水平,本會實行榮銜制。榮銜制分為:會士、高級會士、榮譽會士、榮譽高級會士。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証。如果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 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榮譽職務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行委員會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及有關團體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可按年度交納會費﹔也可一次交納300元(離退休人員為200元),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 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成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於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 20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責編: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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