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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探源】“合法的例外”: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涉侨征兵工作探析
上官小红
2024年04月22日15:00  来源:中国侨联

20世纪30年代,随着日本侵略的加深,中国对兵源的需求愈加迫切。1933年6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宣布于193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征兵制。翌年,全面抗战爆发,征兵制不得不于仓促间推进。《兵役法》规定,全国18~45岁的适龄壮丁依法有服兵役的义务,并确立了“三平原则”。事实上,征兵含有诸多例外,包括一些“非法的例外”以及法令所允许的“合法的例外”。华侨、归侨、侨生属于后者。

依据兵役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兵役适龄之男子,本身归化者;侨居外国三年以上者,免常备兵役而服国民兵役。这实际上确定了大部分身在海外的华侨免服兵役,而最直接的原因是他们远居海外,征召不便,因此,海外华侨的兵役豁免无可争议。此外,回国升学的侨生,在学期间亦可缓征;而归侨则视情形而定,较为复杂。不容忽视的是,归侨数量颇为庞大。据估计,1931—1935年入境之福建华侨即达46万余人次。他们常年往返于家乡与侨居地,在乡期间成为征召对象,但政府又不能不顾及他们在海外的事业。因此,全面抗战爆发后,兵役涉侨办法屡经修订,实际上大多是围绕归侨这一群体而进行的。

学术界关于战时兵役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大后方的征兵动员与役政弊端,讨论征兵实践中滋生的抓壮丁、腐败等问题,而鲜少讨论征兵制的例外情形。侨乡社会的兵役实践因征兵对象的特殊性而具有独特的轨迹。可以说,侨乡役政工作既是战时全国役政的缩影,又带有侨乡特色,但目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关注较少。B本文以闽粤两个重点侨乡为中心,基于民国报刊及各地档案资料,考察1937—1945年间涉侨兵役办法的演变、实践及其特点,并结合日常抵抗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探讨侨乡民众之因应。

一、“合法的例外”:涉侨兵役办法几经修订

在兵役法颁行之初,国民政府对于数量众多的归国华侨并无特别规定。自全面抗战后,闽粤两省为编练壮丁,充实兵源,曾有限制壮丁出洋之拟议。各地归侨深恐受到限制,不能再赴海外经营旧业,纷请设法补救。

(一)归侨缓役之提出

闽南各地归侨众多,其归国或为省亲,或为修建宅墓,归期甚短;且侨居各国政府颁发的入境许可证,亦有明定期限,过期即告失效,再次入境将以“新客”论,因此这些归侨必需在期限内重返侨居地。为此,厦门海外华侨公会呈请侨务委员会,指出“禁止归侨壮丁出洋,政府难得多征民役,惟恃与发展海外国民经济较,则得不偿失”,故请求对于归侨执有南洋居留政府之出口字,或归国侨团证明书或侨务团体之证明文件者,免予禁止出洋,“以惠侨众而展民力”。1938年6月,侨务委员会电令各省政府与海外各侨团,华侨有旅外三年以上之证明者,可准其出国重理旧业,以发展国民经济力量,“而符移殖保育主旨”。但在当时,华侨向中国驻外领事馆领有登记证者为数尚少,且居留地政府间也有不发入境许可证者。因此,再经厦门海外华侨公会呈请,侨务委员会经军政、内政两部核复同意,提出三项办法,即归侨壮丁领有中国驻外领事馆登记证或回国护照与证明书者;执有当地政府入境许可证者;如无领事馆地方,有该地中华总商会负责证明者,三者之一便可免受禁止壮丁出洋之限制。“如此则各地壮丁既不能借华侨之名以避免兵役,而政府维护华侨之主旨,亦得统筹兼顾。”此即兵役法针对归侨的第一次补充修订,准许所有归侨任意时间再赴海外,其初衷是为其重理旧业提供便利。

不料此例一开,国内有普通壮丁假借归侨名义,希图出国以避免兵役。鉴于此,国民政府于1938年9月16日再次颁布补充办法,通令各省对于战时人民出国,其为旧客者(指归国华侨),照第一次补充办法办理;其为新客者(指国内一般壮丁),则厉行兵役法,一律禁止出洋。

(二)两年缓役期之确定

上述两个补充办法,仅针对归侨再赴海外重理旧业时,给予重新出国之方便。而归国后至再赴海外之前,以及回国后经过若干年月而不再赴海外时,是否对其征服兵役,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各省县市乡镇保甲长在征召适龄壮丁服役时,屡生疑义。于是,侨务委员会又与军政、内政等部商定第三次补充办法,即华侨自归国之日起,居住祖国期间未满两年者,可不征服兵役;如居住期间已逾两年以上者,仍依兵役法征服兵役。该办法于1939年10月12日颁行。缓征“两年”的依据是:居留地政府所发入境许可证之有效期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不能再入境。两年缓役的规定遂成为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归侨兵役的基本内容。两年之内,归侨可自由出境,逾期则依法征服兵役。至于华侨眷属,则视同国内一般壮丁。

但是,有华侨不断呼吁应允许侨属子弟出国继承遗产、接管事业,故而有了第四次修订。1941年,福建南安县参议会提出,华侨子弟出国继承遗产而有确据者,准其出国;华侨子弟兄弟三人中,已有一人应征入伍时,其余二人,准其一人申请出国;华侨独子有出国之必要,如接管祖或父之事业而有确据者,准其申请出国;归侨居住国内已逾二年,如确具免役条件而有出国之必要,及有确据者(如出国主持商务等),准其出国。该办法得到批准并于1941年10月30日通告实施。这为侨乡社会提供了更多灵活操作的空间,也在客观上造成了打破政府关于国内一般壮丁禁止出洋限制的结果。

(三)太平洋战争期间的调整与规范

归侨缓役两年,原为一般侨居他国、远道而来的归侨而设,但因香港地位特殊,曾有人提议侨居该地之中国人民,其法律上地位与侨居越南、缅甸者无异,华侨归国居留期间未满两年可不服兵役自应通用于港澳归侨。然而,香港、澳门等处为中国领土,接近广东,交通方便,往来频繁,与一般远道归侨情形不同,不得不加以限制。于是又有了第五次补充规定,即港、澳适龄归侨如在原籍施行征兵以前外出者,回籍后仍可适用缓役两年之规定(实行征兵以前外出者,非有意逃避兵役);但在原籍实行征兵以后外出者,视同一般壮丁,仍须征服兵役。此次修订于1942年6月间施行。

有鉴于此,广州湾亦谋求援引港澳缓役办法,然广州湾的情形又有所不同。1899年法国强租广州湾,广州湾系租借地,中国保留主权,自1943年2月24日起又被日本占领。因此,广州湾被认为与香港、澳门地位并不相同,中国人民由该地移入内地者,其征服兵役办法,不应与归国侨民同样办理。基于此,国民政府重新审视了“华侨”一词,认识到应对此从严解释,即“专指在国外谋生者而言,其他游历求学者、避难而出国者,均不应列入侨民范围,以杜流弊”。

此外,对于华侨聚居之东南亚地区而言,其间影响最大者莫过于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东南亚各国相继沦陷,华侨纷纷相率返国,归侨人数激增。又因战争致使海外交通断绝,战事结束以前归侨难以重行出国。因此,1942年的侨务座谈会中,出现了关于归侨因南洋发生战事无法出国可否延长居留期限的提案。提案虽未获批准,但新的法规还是在考量逃难归侨的经济状况和群体特点的基础上,采取了针对性措施。1943年8月,《返国侨民征服兵役办法》规定,凡在太平洋战争发生后,单独一人携眷归国之侨胞,负有家庭生活责任者,暂准缓征,缓役之期仍为两年。但因战事仓皇归国者大多缺乏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侨务委员会订定《归侨请求证明缓役办法》作为归侨申请缓役之标准。归侨缓役证明书中除填具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和申请缓役原因之外,还须有两名连带负责之保证人,他们通常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并与申请者熟识,或曾侨居一地。如国会参议员连瀛洲与粤省参议员刘伯群皆为马来亚归侨,他们曾共同为马来亚归侨黄延凯、林日昶担保。而连瀛洲的申请书,又由国会参议员许生理及粤省参议员刘伯群担保。

除缓役外,对于主动回国参加抗战的华侨,法令申明将按照其技能,施以特殊训练,使之服务抗战;凡被抽征之侨胞,不使入营服任现役,另派以军事辅助勤务,直至抗战结束。福州华侨公会就曾提出,闽海归侨数达万余,“纯系优秀热心爱国之抗日分子,精通印度滇缅等地语言,对于南洋群岛民情风俗及一切情形亦极熟悉”,提议闽海归侨除缓役外,予以集中组训。亦即,太平洋战事爆发后携眷返国之归侨,满足条件者暂准缓役,并考虑到归侨证件不齐,而给予灵活处理。同时,对于该时期回国参战与被抽征之归侨,令服国民兵役,而不服常备兵役。

总的来说,自全面抗战以后,涉侨兵役办法几经修订,每因形势变化而调整。其间,法令日益规范、细致与严格。这一过程可见国民政府试图规范和引导尽可能多的适龄壮丁投入抗战,严格区分归侨与国内一般壮丁、港澳归侨与广州湾壮丁等。在其他免缓役群体范围日渐缩小,如数量众多的甲长被剔除出缓役队伍之时,战时归侨的缓役条件并未提高。政策给予归侨两年缓役、准许个别侨属子弟出国继承产业、放宽特殊情形之缓役证明文件、对服役归侨的特殊安排等,这既是归侨、海外华侨、华侨团体努力吁请之结果,亦可见国民政府对涉侨群体的特殊考虑。涉侨征兵办法由此达成各方利益的一致,但最终却与普通役政一样,在历史上留下百弊丛生的印迹,其症结在于现实与法令相脱节。

二、现实与法令的悖离:侨乡地方政府的征兵实践

在“三平原则”之下,华侨、归侨及侨生获得一定的兵役豁免权或优待。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法令滋彰,在基层征兵实践中,这一群体在多大程度上蒙其实惠;当现实悖离法令时,他们如何因应。

(一)征集壮丁与买替贿免

与全国其他地方相同,在侨乡役政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役政人员在法令范围之外非法强征,买卖壮丁。根据兵役法第一条:“中华民国男子依本法皆有服兵役之光荣义务”。然而,事实上,富有资财者少有从军,贫苦农民往往被强征。“抓壮丁”成为战时全国普遍存在的乱象,参与“抓壮丁”的人员,既有作战部队官员,也有乡镇保甲长等。

全面抗战爆发后,为可持续地向前线输送兵源,全国适龄壮丁按年龄被划分为甲级、乙级,先从甲级壮丁进行抽签。为防止中签壮丁避役,自1940年起,全国采用秘密抽签法,实行总抽签。保甲长诚恐中签者逃跑,多半率领士兵,秘密逮捕,绑送至乡公所,由乡公所送至国民兵团或接收部队。在接收时,中签者须经过体格检验,倘不合格者,可望放还。其间的舞弊情事不可胜数。

按照规定,归国华侨得享受缓役两年之特惠待遇,返乡后须申请缓役证明书,办理机关依法征收免缓役证明书费,免役五分、缓役一角。此外,为动员壮丁服役,政府向出征家属发放优待金,由各地筹集。依法免缓役者成为主要筹集对象。如福建规定,被核准免缓役者应随捐出征军人家属优待金,免役者四元,缓役者二元。不仅如此,基于兵役法所规定的缓役群体众多,其所宣称的“三平原则”并不副实,因此舆论界有征收“纳金缓役”或“缓役纳金”的呼吁,但因这两者本质上也违背“三平原则”,故并未被允许。但这为征收缓役金提供了舆论支撑,并在实践中事实存在,一些地方的纳金缓役者可获三次(每年一次)缓役期,免予抽签。

政策虽给予归侨缓役优待,但与法令所释放的积极信号不同,地方役政人员为完成征兵任务而持消极态度。理论上,归侨到侨务部门办理缓役登记并领取缓役证明书后,即可向乡镇公所申请缓役。但即便合乎法令,归侨在基层役政实践中仍免不了保甲长的刁难与勒索。更有甚者,一些符合缓征条件之归侨还被强制征集。面对每月配赋任务,虽有关于华侨归国居留未满两年不得征服兵役之令迭下,但一些役政人员选择无视缓役法令,对归侨非法强征甚至从中敲诈勒索,使返乡归侨深受其扰。如据泉州缅甸归侨互助社常委王承泽等人控告,晋南惠同安各属乡镇保甲不谙政令,自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归侨独负家庭生活并核准缓役者常因兵役缺乏而被滥拘抵额,即使呈验手续证件申请释放,概置不理,屡经交涉无效,致使归侨惶惶不安。在基层役政工作中,各地在抗战之初尚能遵照法令,但随着积欠兵额愈多,基层役政人员愈加违反归侨缓役办法。相比繁重的征兵任务,基层人员违反缓役规定的风险成本相对较低,而亟需兵源的国民政府对此无暇顾及,也无力约束。

除强征之外,基层役政人员藉端勒派壮丁费更是归侨侨眷常面对的困境。战时役政勒索对象从被抽征的壮丁家庭个体逐渐向整个乡村转移,其背后是兵额分配方式的变化。长期以来,各地军阀各自为政,各自募兵。1938年2月军管区司令部成立后,停止募兵,由司令部统一兵源征募与补充,兵额实行按县分配,但完成情形不佳。因此,1939年7月始改为抽壮丁,即以各县壮丁人数为配赋比例标准,统一分配兵额,但各地积欠兵丁日多,征兵不得不采取直接摊派方法。每期由上级将征兵名额分配到乡,再由乡公所分配到保,由各保包干缴送。雇佣壮丁的费用,向适龄壮丁家属按期按股分摊,称壮丁钱。在此情形之下,买兵抵额更形理所当然,买替贿免成为公开的秘密,抽签未揭晓前,役政人员准许各乡买丁抵额。

一旦形成这种模式,出钱即可免役。随之而来的是保长任务加重,权力也更大,各种流弊不断产生。华侨家庭拥有侨汇收入使壮丁买替贿免风气更甚。事实上,征兵制推行未久,侨乡买替贿免已流行甚广。随着征兵制由抽壮丁发展到公开买卖壮丁,敲诈勒索随之层见迭出,兵役法所规定的“三平原则”已形同具文。1942年6月,福建省政府特重申严禁所属非法强征以及从中勒诈,对侨民征服兵役务须依法办理,勿得非法强征以及从中勒诈致于罚办。但该风显然没有得到遏制,政府除电令纠正外,似无他法。晋江旅菲归侨洪源土的命运便是例证。他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携眷回国,按规定应享有两年缓役优待。但每当征兵期一到,他便不得不变卖房屋家具以缴纳壮丁费。1944年冬天,征兵期又到,乡警四处抓人,洪源土一时无法交壮丁款,不幸被抓。此时他已没有物品可以拍卖,只好被押送入伍。后听说他因身体衰弱,入伍不久便不堪折磨死在军中。

虽然各地关于征集壮丁之舞弊控告不计其数,却从未得到遏制。其关键在于,对于中央与各级政府而言,完成征兵任务才是首要事项,而对于舞弊之事,政府既无力遏制,也暗含着一定程度的默许与妥协。

(二)设置出国手续障碍

如果说非法征集壮丁并借机敲诈勒索是全国役政中大同小异的通病,那么,设置出国手续障碍则是极具侨乡特点的役政腐败。

按照抗战时期涉侨缓役办法,华侨回国两年内得以缓役,并可自由出洋。与申请缓役的手续相同,申请出洋需要提供的证件也以海外证件为准,凭侨居地所给入境许可证、居留证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及中华商会所给护照证明书之一种即可。但缓役归侨在申请出洋手续时,却常遭基层役政人员留难并敲诈勒索,这一现象突出体现在出国证明书的核发之事上。

出国证明书原是为旅日官商设置的。中日两国人民往来向来无需护照,后北洋政府与日本商定发出甲乙两种赴日证明书,遂成定制。此后国民政府派员继续办理,并推广到其他移民群体,每张收取登记费国币四元。1941年,广东规定,赴日出国证明书由地方收归外交部驻广东省特派交涉员办事处填发。福建与广东的情形殊有不同。全面抗战爆发不久,福建省颁布《非常时期华侨出入国办法》,规定侨民出国须领出国证明书手续,统由中南旅运社免费代办。但随着战事发展,中南旅运社在沿海一带所设华侨招待处所先后裁撤,无法继续承办,这一工作需要物色新的机构或人选。在缺乏流动的传统乡村社会中,由本地人担任的保甲长无疑最熟悉当地情形。因此,为防止国内一般壮丁假借归侨名义出洋,政府规定华侨出国填具申请书需由当地保甲长签盖,以证明归侨身份。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许多归侨出洋因此深受当地保甲长牵制,常被推诿延缓,并往往伴随附征杂捐。

此种出国证明书,原为限制国内壮丁出国避役而设,自福建推行于一般归侨以来,流弊甚大。按省府规定,申请者应缴出国证明书费六角,印花税一元。但在施行中“向无一致办法,请领证照,多方转接,征募捐款,漫无标准”。1938年,各县归国华侨到厦门侨务局面称,“各地联保主任、保甲长以及区署职员借口奉令抽送壮丁,对于归侨出国百般留难,从中苟索,以饱私囊,每次发给证明书非报效二三十金至数百金不可,层层敲诈。”厦门侨务局向各县发函,称归侨回国省亲或游历均有相当证明文件可资证明,非一般壮丁可比,不得任意需索,要求禁止各地联保主任及区署职员借征兵役敲诈归侨,但情形并未改善。福建永春、晋江、德化、惠安各县政府以“国难防务捐”或“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金”的名义勒索巨款。如德化县政府有出征家属慰劳捐之征收,自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有捐高达三百元者;永春县政府有后方勤务捐之征收,自数十或百余元不等;晋江县政府则有国防捐之征收,固定每名一十元;仙游教育捐、救国捐等之征收,自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其他各县亦有类似款项之征收,名称不一。厦门侨务局向上级呈称,“侨民如往原籍地县政府请领出国证照时,均强迫先认捐款,否则将申请书或证件掷还不理,而各县政府收发室对侨民请领出国证照事项,亦备见刁难勒索,时常勒收非法手续费,侨民半由对国内情形久离隔阂,半由为求时间上之经济与避免刁难计,故惟有出之忍受。”为此,1940年,福建省府又发布了关于严禁向出国侨民征募各种捐款的训令。

可见,基层政府在役政实施中于法令之外附征杂捐是事实。而出国证明书这一本就是地方政府附加的程序,为法令之外的运作提供了更多空间。因此,出国证明书存在的必要性开始遭到质疑。战时,福建漳州是侨民出洋的主要港口之一。闽西南与粵东华侨均聚集漳州,取道石美出国,而石美检查站要求归侨须持原籍县政府出国证明书方准放行,闽粤华侨皆感不便。海外侨团相继报告,“各县政府各保甲等,仍多留难,未曾照办,殊于华侨经济地位大有妨碍。”为此,回国侨民漳州临时接待所提出,对于归侨在两年缓役期内出国,应取消到原籍县政府领出国证明书手续。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部、海外部亦曾先后要求福建省政府改变归侨出国手续。但福建省政府坚称,出国证明书有其必要性,其改善方法是要求各地随请随发,不得延搁至三日以上。但侨务委员会不以为然,指出广东省同样归侨众多,“向未令领此种证明书,而军警检查究未发生困难,可见其毋须过虑。”何况因福建之限制,影响广东归侨经石美出国。因此,中央要求以后概以海外证件为准,不必再领出国证明书,该项弊政最终于1942年取消。但出国证明书并未就此消失在历史中。战后,广东侨务处办理华侨出入国手续时,同样要求申领出国证明书,并经由所在乡乡长证明。有些乡长便乘机向华侨勒索,每张证明收取手续费一二百港元不等。历史再次重演,其关键并不在于出国证明书这一程序本身,而是未能杜绝基层办理人员对出国申请者的留难勒索。

出国证明书是地方政府设置出国手续障碍的一个典型,但却不是全部。在福建,除中央规定手续与省府规定的出国证明书之外,下属县政府又附加商保等要求。闽南一带华侨出国不少取道晋江,晋江县政府对于华侨请领证照,除保甲长证明外,还责令寻觅晋江城区内之殷实商报,始准领发。这种办法不但增加华侨手续上之困难,且流弊滋多。如此层层叠加,屡禁不止,侨乡役政弊端愈发显露。对于兵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弊端,中央政府亦曾三令五申,但各级办理兵役人员仍我行我素,借兵役为名,故意勒诈归国华侨。

出国手续障碍的设置与征兵制的推行息息相关。地方政府以落实征兵制为由,既阻碍了华侨的正常流动,也滋生了诸多腐败。为防止壮丁出洋以逃避兵役,“福建福清等县有抽取出洋税之办法,即出洋者应缴纳若干金额于政府,始准就道。”又有青岛日伪创办的《华侨》杂志登载消息,指责“闽当局财政枯竭,视一般华侨如财神,百般敲剥”,限制妇孺出国,并认为“闽当局突下此种蛮横命令,揣其用意,不外欲使华侨汇款赓续不断,而沾渔人之利。一般华侨闻讯,莫不纷纷反对。”事实上,出国限制政策应是出于征兵而非侨汇的目的。战时中央政府向各省分摊兵员征补名额,地方在施行中最大限度地避免壮丁流失,以保障本地兵源。然而,在繁重的征兵征粮任务与诸多的役政弊端之下,民众深感生存受到威胁,避役之风日盛,而侨乡民众更易选择出洋。

(三)出台法令限制壮丁出洋

根据日常抵抗理论,在第三世界,农民很少会在税收、发展政策等方面冒险直接对抗权威,“他们更可能通过不合作、偷懒和欺骗去蚕食这些策略”。国民政府的征兵工作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从民众角度来看,战时国家征兵与征粮缺一不可,而青壮年壮丁既是兵源,又是农业劳动主力,其负担沉重,甚至生存受到威胁。但在抗战背景下,群体性反抗征兵事件并不常见,买替贿免与逃跑等手段成为侨乡民众应对役政的主要反抗形式,后者更被视为最后的退路。这种无组织而又常见的日常反抗形成规模又与役政弊端直接相关。在基层征兵实践中,各地滥抓壮丁与勒索舞弊之事频出,被征集壮丁的悲惨命运更给社会以极大冲击,因此,对很多适龄壮丁来说,故乡殊非久居之地。民众纷纷设法避役,或加入秘密会社,或聚众抗征,或以自杀消极抵制,或为避役投匪出洋者,不在少数。然而,逃往他乡避役可能也要面对他乡役政,因而远渡重洋成为他们因应兵役弊政的优选途径。

早期,凡系华侨眷属,执有原籍县政府所发证明者,不论新旧客均得自由进出。全面抗战以后,兵源愈发重要,为避免民众竞相逃避征役以保证兵力,政府出台法令限制壮丁出洋。1938年6月1日,福建省政府曾颁布《福建省限制人民出口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41年3月6日废止,代之以《福建省战时限制人民出口暂行办法》,规定凡居住福建省境内人民,除外国侨民除外,未经主管官署核准发给出口证,一律禁止出洋。凡核准给证出口人民,其同行之人以未满12岁为限。每人携带钞票,不得超过二百元。亦即,自1938年限制壮丁出国以后,合法出国新客多属妇女、儿童。但兵役制度始终未能真正遏制壮丁流失。

1937年12月,福建省政府曾电请外交部转饬驻南洋群岛各领事注意防范福建壮丁出口问题。有适龄壮丁的新客未经核准文件,私行出国,及到目的地后,再请由驻在地领事馆来函予以证明。为此,1938年8月,福建省政府进一步明确规定,“新客出洋,如事在禁止壮丁出国明令未颁布之前,可不以私逃论,应予证明;若在明令禁止之后,私逃出洋者,自属不合,毋庸予以证明。”然而,情况并未改善。战时福建晋江县在组织常备的义勇壮丁队与预备的义勇壮丁队时,有不少壮丁逃到南洋去,许多常备壮丁不是抽选的而是雇人代替的,已抽选入伍的壮丁也常发现私逃。据估计,1936—1949年,仅福建省迁出人次即高达63余万。除日本侵占东南亚时期以外,其他年份的出国人数都高于回国人数,其中有经缓役合法出洋之归侨,有妇女、儿童,也有为数众多的以偷渡方式出洋的壮丁。

东南亚各地因壮丁逃避兵役而出国激增。1938年,泰国各侨团报告称,“暹罗近来华人人口骤增,因潮梅民众,鉴于各处征集壮丁,实施军事训练,以备抵抗暴敌,诚恐华南战事爆发,被征入伍,故纷纷抛离乡土,远渡重洋,借以逃避兵役,甚至有变卖田地,四处借贷,以充路费”。据驻马尼拉总领事馆呈称,1938年2月和3月,由闽粤两省到菲壮丁竟占五六百人,其中闽籍者约占十分之八,粤籍者占十分之二。实际上,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省份都有大量民众逃往欧美和东南亚,广西、云南等西南地区民众则逃往越南、缅甸等国家。即便至战后,虽然东南亚各国陆续限制移民入境数额,但闽粤港口各处轮船赴东南亚均载运大量搭客,除战后归难侨复员之外,还包括大量适龄壮丁。他们为逃避兵役,不惜典贷买渡出国,然因谋生乏术,或无力纳入境税而被移民局羁押,遭移居国轻视与不满。

国民政府竭力控制壮丁流动,但限制壮丁出境有两个程序上的问题难以解决。其一是中国各口岸对于人民出国是否应检查护照并无法律规定,全凭地方政府自由处置;其二是入境香港、九龙、澳门、广州湾等被割让或租界之地,无须领取护照,为避役提供了方便。因此,限制壮丁出洋拟议实质上被搁置了,出洋避役者始终源源不绝。这一时期,出洋具有了逃难和逃避兵役的双重意义,但这无疑是对政府权威与兵源短缺现实的双重挑战。

三、国民政府涉侨征兵工作的特点

相比于一般性征兵,侨乡缓役者众多、拥有侨汇收入、人口流动频繁等特点都使国民政府涉侨征兵工作具有独特性。

首先,涉侨征兵工作中,侨乡免缓役者众多而使征召更为不易。闽粤侨乡有众多青壮年男性谋生于外洋而免于征召,而归侨又依法可缓役两年,因此,侨乡兵源大为减少。据1939年度福建调查正规备补兵与运输备补兵情况,全省适龄壮丁近183万,除少量禁役外,免役与缓役者约占八成,其中,晋江、南安等重点侨乡的免缓役更高达九成。华侨与归侨成为侨乡兵役免缓的重要群体。在此情形下,各县面对上级分配的壮丁名额,深感征召日益困难。紧迫的征兵任务与客观上可征壮丁偏少亦成为各种役政弊端不断衍生的原因。

其次,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侨乡征兵工作也存在严重的役政腐败,但不同的是,侨乡的归侨侨眷更容易成为役政敲诈勒索的对象。就买卖壮丁而言,不少侨民壮丁愿意花钱买替贿免,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华侨家庭拥有侨汇收入有关。1938—1939年,马来亚一华侨写给晋江家人的侨批就提及,“咱国抗战当头,粮食高贵,壮丁费浩繁”,“咱被派壮丁费若难推辞,亦须看破”,该交则交,并“外附大洋五十元”。在各类买卖壮丁的信息中,华侨家庭众多的闽南地区尤为明显,如1943—1944年的远征军征集要求每保征集一名,体格标准比一般的新兵要高,征集十分困难。福建各县对于此项配额,率多采用买丁抵额方法,筹集大量优待金,奖励体格精壮者自动应征。福建省临时参议会特别指出,“此种情形以闽南各县为多”,如同安县各保即以8万~15万雇替。侨乡民众事实上将买替贿免作为避役因应的重要手段。

再次,侨乡地区民众频繁往返于家乡与侨居地之间,流动性大,使兵源更不稳定,征兵工作益显复杂。对于闽粤而言,华侨出入国频繁,而各地华侨往返人数,又甚少登记,给本就不完善的户籍管理增加了难度。这种流动性使涉侨征兵工作更显复杂。如免缓役审查规定于每年4月1日前办理,逾期以自愿放弃论。但因海外华侨散居各地,收到侨务委员会的通知时间不一,致使许多归侨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战时重庆市警察局曾以申请缓役时间已过为词,拒绝接纳归侨申请,经侨务委员会接洽,仅允许延长10天。后经求援后由军政部饬令各地予以变通,同意在征兵抽签前一个月再截止归侨申请缓役。这种流动性增加了役政工作的复杂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涉侨征兵工作更多的博弈空间。而且,也正源于这种流动惯性,与一般民众相比,身处侨乡且饱受役政之苦者有出洋的诉求与便利,也更易选择出洋避役。

最后,海外华侨群体是侨乡民众可动员的特殊社会资本,他们对家乡役政乱象至表关切,而国民政府为平衡地方兵源与华侨资源,亦不得不对华侨群体的吁请选择适当默许与妥协。社会资本理论认为,资本是在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成员间的亲密关系与互惠关系比较多的密网,有利于动员拥有相似利益与资源的那些人,从而可以获得表达性回报与保护自己的既有资源”。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海外华侨群体对侨乡事务的深度介入。战时涉侨征兵办法的屡次修订正是国民政府与华侨群体不断博弈之结果,政府重申役政弊端禁令的背后亦常见侨团或侨领的吁请。战后菲律宾华侨更得以直接派“改进兵役代表团”回乡协助改善闽南侨乡兵役,并赴南京向国民政府请求少派兵额。诸多事例表明,相较于普通民众而言,华侨的吁请通常更易得到重视,其诉求可传达至省政府,甚至直达中央政府。这是因为,这一群体自晚清以来逐渐形成规模,尤其是在支援辛亥革命进而创建民国之后,积累了丰富的政治资源。且抗战时期,海外华侨群体因其经济捐输而备受重视,华侨也借此换取政府改善侨乡现状的承诺。他们特别关注侨乡建设,热衷于参与地方公共事务,逐渐由“海外弃民”演变为“地方精英”。通过资源投入、政治影响,他们有力地在侨乡政治、经济与教育等方面打上深深的烙印。在侨乡社会变迁中,他们一方面扮演着协助政府施政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又利用海内外的政治与经济资源对政府形成压力,以达到维护自身或家乡利益的目的。在役政中,他们将归侨侨眷所遭受之苦呈予政府,吁请改善归侨侨眷在役政实施中的境遇。他们与政府之间默契地形成“压力—解决—回报”的模式,这成为因应役政弊端的有效策略。面对侨众精英的申诉,各级政府对华侨群体所伸张的诉求不得不有所回应并饬令禁止或纠正,然而,役政走向仍受诸多因素影响。

四、结语

海外华侨、归侨、侨生的免缓役是国民政府对华侨经营海外事业的认可,并希望海外华侨群体通过海外经营进而回馈祖国。尤其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华侨输财尤为倚重,兵役制度上的“合法例外”意在笼络侨心,以争取华侨社会的经济支持。这种考量明显地体现在政府与华侨的互动过程之中。全面抗战爆发后,面对请愿回国杀敌的华侨,侨务委员会权衡利弊,认为他们最大的任务是输财,若放弃辛苦积累所得之职业地位而归国从事不甚熟练之兵役,“实为用远其长”,遂电告华侨以生产事业为重。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政府给予了华侨、归侨及侨生免缓役优待,这是平衡兵源需求与华侨资源之结果。

政府对华侨的优待是有边界的,免缓役仅限于华侨、归侨与侨生。而数量庞大的侨乡眷属虽与华侨社会密切相关,但被排除在免缓役优待之外。虽然1941年的涉侨兵役修订办法曾提出确有必要继承产业的华侨子弟可以申请出国,但实际上被随之而来的太平洋战争所打断而止步于条文。战后,荷属华侨又联函福建归侨协会,提出侨民旅居国外,处境特殊,“祖国父母眷属奉侍无人,产业保管无所寄托,或使国外商务产业乏人承顶”,请求侨民之国内直系亲属暂缓征召,但未获准。除此之外,兵役相关法令从未有针对在乡侨眷的特殊规定,而是将其视同国内普通民众,因为他们缺乏申请缓役的现实基础,而且这一规模庞大的群体无疑是侨乡不可或缺的兵源。但不容忽视的是,侨眷的处境与归侨一道牵动着海外华侨社会的情感,甚至强化海外华侨对侨乡事务的介入。

另一方面,归侨侨眷更容易成为役政人员敲诈勒索的对象。他们通常不敢冒险直接对抗权威,而是选择买替贿免与逃跑等日常抵抗方式,侨乡便利的条件使出洋成为其因应役政的最后退路。可以说,归侨侨眷是役政弊端的参与者,但更多情况下,他们是役政弊端的受害者。这极易引来海外华侨群体的关切,而侨乡民众也擅于发挥“侨”的独特性,动员华侨群体这一特殊的社会资本进行曲线求援,使之成为吁请改变政令的通道。

总之,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涉侨兵役办法的演变,是在征兵制实践中为获取尽可能多的兵源而对涉侨群体的规范与引导,但在地方实践与壮丁出境限制法令的失灵之下,政府亦不得不做出默许与妥协。

(摘自:上官小红:《“合法的例外”:全面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涉侨征兵工作探析》,《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24年第1期。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见原文。)

(责编:刘琼、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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